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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红:百年中国宪政反思
作者: 马小红 发布时间: 2008-07-31 来源: -中国宪政网

百年中国宪政反思

马小红

  

   【摘要】学界论近代中国宪政的坎坷,多归因于传统文化的阻力。本文认为,宪政在近代中国未能如设计者所愿,原因恰恰是因为未能找到传统的动力。当我们一相情愿地要割裂传统,抛弃数千年来一脉相承的、凝聚着民族精神的礼治时,西方宪政的引入便注定要陷入进退维谷的尴尬之境。因为,宪政的原理告诉我们,宪政应该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众情感的凝结。西方宪政之“花”只有与中国传统之“木”对接,才有可能扎根中国之土。中国近代宪政历程不如人意也许正是只移花,不接木,甚至“拔木”的结果。

      【关键词】宪政;缘起;历程;误区;传统

        

        近代的中国,百年中国宪政反思几乎没有一项变革能如人意,顺利达成并取得预期成效。宪政更是如此。早在二十世纪初,思想先驱陈独秀作《立宪政治与政党》就言:“立宪政治在十九世纪总算是个时髦的名词,在二十世纪的人看起来,这种敷衍不彻底的政制,无论在君主国民主国,都不能将人民的信仰,集会,言论出版,三大自由权完全保住,不过做了一班政客先生们争夺政权的武器。现在人人都要觉悟起来,立宪政治和政党,马上都要成为历史上过去的名词了,我们从此不要迷信他罢。什么是政治?大家吃饭要紧。”[1]品味这百余字的短文,不难体察作者对宪政那种寄予厚望后的失望及恨铁不成钢的复杂心境。转眼百年,在进入了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立宪政治”这一名词不仅未如陈独秀所预言的那样成为“过去”,而且陈独秀当年那种对宪政的复杂心绪也依然缠绕着今人。更因为有了百余年的坎坷历程,宪政给今人的除了复杂的心绪还有沉重的反思:百余年前,在“欧风西雨”涤荡的中国,宪政为何不能结出人们期盼的果实?在百余年的发展中,宪政又为何忽彰忽衰,忽荣忽枯,命运多舛?

        

        “立宪政治”这个十九世纪时髦的名词至今依然走红也许并非坏事,它说明一百余年的坎坷并未泯灭人们的宪政理想。这个理想在十九世纪时尚显幼稚,但愿今后它能走向成熟。然而,陈独秀时那种对宪政复杂心绪的时隐时现,却提醒我们:中国宪政在发展中所呈现的“病态”根源,我们至今也未能找到。这便是我们要反思中国宪政的原因。

        

        在文章切入正题前,笔者想就此篇论文的缘起和宗旨做一个说明。笔者以往的学习和研究多专注于中国古代法史,受学科方法的影响,长于说“事”,而拙于论“理”,对宪政历史和理论的了解也十分有限。尽管如此,在接到高鸿均先生的约稿后,还是很愿意尽力“撰写”出一篇论文。这是因为:第一,《清华法治论衡》,我已经拜读多年,深为学刊所具有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责任感所感动。能在这样的刊物上发表自己的研究所得,实在是一种荣幸。第二,宪政的理想激励也困扰了中国近一百年,凡治中国法史者都不会对这百年来反复出现的问题熟视无睹。自己在平日的读书与研究中对这一问题也多少有一些“想法”,由于惰性,这些想法始终处于不成熟的状态中,难以成文。这次的约稿无疑给了我克服惰性的动力。第三,在本文动笔之前,笔者已经有了“成见”,即认为中国近代宪政的出现和发展是效法和借鉴西方文化的结果,而这个“结果”与借鉴者的本意并不完全相符,对近代以来习惯了各种各样改革的中国人来说也似乎没有太大的影响。这种不尽如人意的原因在于宪政于西方是“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是不期而至的;[2]而于中国,宪政则是一种对外来文化的被迫承认和接纳,是一条有明确目标的预设的道路。这条道路之所以如此曲折,在于设计者太急于求成以致忘却了自身的特点及产生宪政的西方文化背景,有些像邯郸学步,又有些像盲人摸象。第四、无论笔者怎样努力,说到底本文的写作也只是一个学习的过程,离“研究”还有一段距离。孔子言“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受以往专业知识和研究方法的限制,笔者对宪政的“学”与“思”尚需时日以去“罔”、去“殆”。文中错讹不周之处,愿同仁批评指正。

        

        一、中国宪政历史的考察

        

        反思中国的宪政,还是要从宪政在中国的历史说起。这就是百年前宪政在中国缘何而起,而宪政又给百年的中国带来了什么?

        

        先说宪政的缘起。

        

        始于1840年的中英鸦片战争,出乎中国人的意料以“英夷”的胜利,中国的割地赔款而结束。此后,中国如处虎狼之中,在与西方及俄罗斯的武力冲突中节节败退。一向讲究“法治”的西方国家一次次用“条约”的形式,“平等”地瓜分、享受着侵略和征服中国所带来的利益。中国所面临的则是亡国灭族的危机。尽管时局如此,腐败的清王朝仍可以为自己的无能和出卖找到借口。历史上中原汉族政权被周边兴起的少数民族追逐、取代之事并不罕见。汉代以来“羁縻”、“和亲”、“土地换苟安”也屡见不鲜。清政府将鸦片战争的失利归为武器不精良,夷情不通达倒也顺理成章。于是便有了师夷长技的洋务运动。想必当时的人们对“夷技”的期望决不会亚于后来人们对宪政的期望,洋枪样炮成为中国人“制夷”的寄托。但事与愿违,1895年的中日甲午海战使中国人的颜面丢尽。这年的二月,经洋务运动首领李鸿章精心打造了十六年,号称最精锐的中国海防部队北洋水师在威海卫坐以待毙,向日本水师投降。清政府“武器不精良,夷情不通达”的借口随着这场令中国人痛彻骨髓的惨败而不攻自破。论武器,在近二十年的洋务运动中,中国的军事装备在亚洲依然位于前列,即使与日本相比也不逊色,北洋水师的装备与应有的作战能力更让国人放心:西式的装备、西式的建制、西式的训练。吃尽近代西方“炮火”文明苦头的中国终于也有了“坚船”和“利炮”。可惜的是“应有”并不等于真实的实力,在甲午海战中,人们不仅没有看到中国水师对日军应有的回击和鏖战,甚至连以往以弱击强的惨烈和悲壮也没有看到。被李鸿章称为“训练有素”的将士一次次用“乞生”的方式要求水师首领丁汝昌投降,丁汝昌在反击、沉舰的命令俱被抵制的情况下自杀身亡,而北洋水师在国人的眼皮下想日军缴械投降。甲午海战说明失去灵魂的“坚船利炮”甚至不如传统的长矛大刀。论夷情,日本不同于欧美。至清晚期,中国与日本的交往早已逾千年。历史上的日本对中国而言,无异于一个海外属国。在漫长的交往中,中日虽然也时有冲突磨擦,但其主流则是友好相处。日本一直以中国为师,典章制度、衣食住行无一不仿效中国。

        

        甲午战争对中国人的震撼远非近代以来的其他战争所能比拟,昔日纳贡称臣的日本以一弹丸之国击溃了天朝大国海防,并迫使清政府割地赔款了结战争。此时此刻,国人才切实感到亡国灭族的危机迫在眉睫。究竟是什么葬送了北洋水师?又是什么使大清军队即不敌西洋,又不敌东洋?面对如此的败局和国人的愤慨,清政府中以慈西太后为核心的实权派“后党”再也无法以装备、夷情为自己的无能开脱诡辩。就是后党这一时无奈的哑然失声,却开启了早已蓄势待发的维新立宪思潮。

        

        再说宪政的历程

        

        其实早在甲午战前,西方的宪政制度就为中国的有识之士所关注。当朝廷在为鸦片战争惨败寻找借口,依然以天朝大国自居,将欧美视为往日夷狄时,一批以天下兴亡为己任的开明官僚士大夫却清醒地认识到了国破族亡的危机,他们将目光投向世界,“喋血饮恨”,著书介绍世界之情形以唤醒国人。于是,19世纪的四、五十年代出现了一批介绍、研究世界的译著及著作。囿于传统,这批中国最早的睁眼看世界的仁人志士虽然期待着有朝一日西人也能“沾儒圣学,勉作异域循良之民。”[3]但是,当时他们著书的直接动因则是让同胞了解世界,知己知彼,以抵御外侮。集时人研究、翻译大成之作的是徐继畲的《瀛寰志略》和魏源的《海国图志》。徐、魏之作不仅一一介绍了世界各国的地理、风俗、人情,而且对欧美的政治制度大加赞赏。徐继畲称赞英国有“爵房”与“乡绅房”(即上下两院),国有大事“王谕相,相告爵房,聚众公议,参以条例,决其可否。复转告乡绅房,必乡绅房大众允诺而后行,否则寝其事勿论。” [4]魏源称赞美国“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众好好之,众恶恶之,三占从二,舍独洵同。”[5]不难看出,徐、魏二人所盛赞的“聚众公论”也好,“舍独洵同”也好,都触摸到了宪政的宗旨,对传统的制度与观念构成了颠覆性的挑战。中国东邻日本,明治维新得此二书之力甚多。19世纪的后半叶,中日关系的变化确实富有戏剧性:先是日本通过以往的保护国__中国的学术思潮而了解世界,并转而效仿西方,变法图强;后是中国被强大起来的日本击败,被迫放下天朝大国的架子,转而效仿昔日对中国称臣纳贡的日本,并企图以日本为桥梁而学习西方。总之,维新、立宪的思想在近代中国绝非发于一朝一夕,只是由于传统的中国一向以权力为核心,在未得到朝廷认可的情况下,思想的传播、观念的流行、学术的影响都会受到种种限制而作用十分有限。1895年前,宪政在日本已经取得实效,而在中国不仅实践中不见宪政踪迹,就是思想的传播也十分局限,在社会上难以引起共鸣。尽管有识之士奔走呼号,尽管君主立宪已经使日本焕然一新,尽管在与英、俄等国的作战中一败涂地,但在中国人看来,谈改变“国体”则为时尚早。从这一意义上说,甲午之战确实是中国宪政的催生剂。这一战证明了宪政虽发端于西土,却也能适用于东方。日本以弹丸之国而胜中国似乎还证明了:国不在大小,维新立宪则强。对日本的刮目相看,终于使宪政由一股学术“思潮”变为波及全社会的维新变法运动。但也就是从此时起,中国人不得不抛弃了往日的自信与安逸,走上了千年未曾有过的国体改革之路。

        

        1898611,当年轻的光绪皇帝接纳了力主立宪的康有为的主张,颁布《明定国是诏》时,议院、国会、立宪等这些西来的名词已为社会广为知晓。以康有为为核心的立宪派将宪政的核心定位在变君主专制为君民共主,宪政的目的更是直接明了:富国强兵,抵御外侮。对皇帝认可并将要推行的宪政,有爱之者,将其视为救国救民的唯一途径,如果不变法、不立宪,中国在世界将无立锥之地,亡国之日指日可待。有恨之者,将宪政视为洪水猛兽,认为此途一开,不仅君主威严扫地,国家社稷难保,而且在中国人心目中比生命还重要的孔孟之道也会因此不复存在。相对爱与恨,更多的人——在西方,这些人也许应该是宪政的推动者——民众对宪政的本身却是无所谓爱与恨的,他们对宪政的本意也没有太多的兴趣,在民族存亡的时刻他们关注的是宪政对于解救中国的困境究竟有多大的功效而不是宪政本身的成败或真假。正因如此,在光绪皇帝发出《明定国是诏》后的第103日,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朝中保守势力以软禁光绪皇帝轻易地结束了这场变法。

        

        光绪皇帝的被囚,主张立宪救国的维新派或被绑缚刑场,或被迫亡命天涯,这血腥的变法预示了宪政在中国的历程决不会一帆风顺。而朝中“后党”在绞杀了维新变法后,短短数年后竟摇身一变成为立宪的主持者和推动者。1906年,清朝廷以光绪的名义颁布了“预备仿行宪政”的上谕,并宣布以九年为期在中国逐步实行宪政。后党在绞杀了宪政运动后又将宪政推向实践,更预示了中国“宪政”将远离民众,沦为政治附庸的前景。历史的发展不幸证实了这种预示。仅举具代表性的时人评论证明之:

        

        柳亚子论清政府的宪政:“徒使擅权具位之徒,出其狙公饲狙之手段,造成沐猴而冠之政体。”[6]

        

        陈独秀评南京临时政府的“临时约法”,赋予人民的权利如一纸空文:“旧人骂约法,是骂他束缚政府太过;新人骂约法,是骂他束缚人民太过。但照事实上看起来,违法的违法,贪赃的贪赃,做皇帝的做皇帝,复辟的复辟,解散国会的解散国会,约法不曾把他们束缚得住,倒是人民底出版、集会自由被约法束缚得十分可怜。约法!约法!你岂不是一个有罪无功的厌物吗?”[7]

        

        毛泽东评近代以来的宪政:“多年前,我们就听过宪政的名词,但是至今不见宪政的影子。”“他们口里的宪政,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他们是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我并不是随便骂他们,我的话是有根据的,这根据就在于他们一面谈宪政,一面却不给人民以丝毫的自由。”[8]

        

        在经历了太多的欺骗和失望后,对中国文化来说原本就难以磨合、对深受历史文化熏陶的中国人来说原本就很陌生的宪政也好,宪法也罢,都不免成为一种难以融于社会、作用于社会却又为时势逼迫不得不做的时髦货或样子货。在近百年的中国社会中,宪法从来也不曾真正获得过他应有的“根本大法”的地位和尊严。时至20世纪60年代,宪法在中国出现已经近半个世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也已经颁行,但人们对宪法依然陌生,更不知宪政为何物。这就是身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为什么无法依据宪法保护自身和国家尊严的原因所在。即使今日的中国,又有几成的民众能真切地感受到宪法的不可或阙,能认真地对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宪政在中国的历程表明,宪政所面临的关键问题在于他如何才能与社会、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如何才能引起民众真正的关注而不仅仅是哗众取宠的时尚,如何成为权力的制约而不是工具并值得人们奋不顾身的捍卫与服从。

        

        二、中国宪政之误区

        

        与世界其他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国家和民族一样,近代中国的宪政并非发自传统,而是被动的从西方“泊来”。说其“被动”是因为伴随着西方工业革命而来的殖民风潮席卷全球,全世界都被西方的殖民风潮拖入了而不是走进了“近代”的进程,中国也不例外。中英鸦片战争以来,效法西方成为当时中国“救亡图存”的唯一选择,在殖民炮火的征服声中,中国无暇从容地寻觅自强之路,以西方为师是当时中国人明智而痛苦的抉择。考察宪政在中国的历程,我们不能不对力倡宪政的思想先驱充满敬意,因为有了他们的勇气和热血,我们在充满屈辱的历史中找到了自信和希望,在黑暗中看到了光明。也是因为他们的智慧,中国的“近代”在坎坷与曲折中毕竟也发展着,并最终走向自立、自强。然而,本文的撰写目的,并不是要重述先驱们有目共睹的功绩,而是要探求宪政在中国的发展为何如此艰辛,寻找宪政在中国发展中的误区。

        

        中国宪政误区缘于我们对“何为宪政”的误解。这种误解有些类似于“法治”在近代中国的遭遇。当一批学人对“西人治国有法度”有了认识并呼吁仿效西方推行法治时,中国的政界及社会民众对法治的认识却仍停留在传统层面上,与西来的法治涵义南辕北辙。即使一些学、政两栖人物,如梁启超等对西方的法治与中国传统的法治分野也不甚明了,常常混为一谈。比如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梁启超深为中国“法治主义”的失败而惋惜,并以为“礼治主义”的胜利阻碍了中国法治的发展,以致中国古代法治衰败,社会不能日新月异。殊不知,梁启超所言的中国“法治主义”是与君主专制息息相关的,虽然在形式上其与近代法治有类似之处,但两者的本质格格不入,倒是“礼治主义”所倡导的宽容、和谐、开明与近代法治有可连接之处。这种望文生义的混淆,致使二十世纪八十、九十年代,学界还在为区别“法制”与“法治”而劳神,为辨正传统法治与西方法治而费力。我们对宪政的误解较法治更有过之。

        

        考察宪政在西方的缘起,是正确理解宪政含义的前提。谁都不会否认,宪政在西方产生有着其特定的传统作为基础。近代宪政所要求的权力制衡制度与民主思想在古希腊思想家的论著中即可找到依据。如果我们将古希腊哲人柏拉图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与近代宪政理论的奠基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同置案上,翻阅比较,不难看出两者的继承关系。孟德斯鸠对政体类型的阐述,对共和政体与民主政治的制度设计无不镌刻着雅典、罗马城邦制的历史印记,宪政因有了传统的支持和历史的依据而合理并神圣。说到宪政,就不能不说“宪法”,因为宪法是宪政的文本和纲领。西方人是从传统认识或理解宪法的。按照一般的宪政理论,宪法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国家最重要机构的职权和相互间的关系。从社会契约的角度阐释,国家的权力产生于公民的委托,而宪法就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国家行使权力不能损害公民权利,相反而是应该以保障公民的利益为目的;权力制约的目的则在于防止权力的滥用。宪法的这种契约性质,使每一个生活于此的公民都会感到自己的切身利益系于宪法,感到在实际生活中宪法的不可或阙。更为重要,同时也是被我们所忽视的是,宪法在西方是一种民族精神的凝聚与展现,是传统文化与价值观的肯定与浓缩。正是因为有了这种为全体公民长久以来形成的公认的价值观,“契约”才具有约束力,才不流于形式。

        

        因为与民族精神及传统密切相关,所以不同国家的宪法也不尽相同。“一国有一国的政情;一国人民有一国的政治观念;甲国人民所认为应该入宪的事项,乙国人民或认为不须入宪。”[9]这种产生于历史传统与社会风俗习惯并体现人民共同价值观的“大法”,有些类似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礼”,在人民的心目中他是至高无上的,是值得追求的。尽管在现实中,他是无法完全实现的理想法,但一旦有人践踏他,便会激起民众的反对,甚至愤怒。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精辟地论证了宪法之所以是“根本大法”的原因所在:“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他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这个方面是我们政论家所不识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系于此。这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弓梁,而唯有漫漫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10]

        

        在中国一百多年的宪政史中,人们见到了甚至熟知了“权利”、“分权”、“人权”这些在以往典籍中查找不到的名词,学者呕心沥血地介绍了西方宪法的种类,宪政的模式,但宪政与历史传统的关系,宪法与民族价值观的关系却被忽视或回避了。在中国悠久的历史中,不乏外来文化冲击的先例,可以说中国文化的本身就是不同文化融合的产物。但是这个“融合”不是简单的“拿来”和仿效,而是在自身文化的平台上进行的再创造。外来文化在融合中“中国化”,中国文化在融合中不断更新自我。与日本不同的是,中国的文化属于创造型,在接纳外来文化时要“心领神会”地体悟固有文化与外来文化的相通之处,而不只是“形式”的拿来。外来文化融入中国文化的过程可以用“精琢细磨”来形容,一些适合民族、国家发展生存,可以丰富文化内涵的成分在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体系中找到更恰当的表现形式,继续发展。而一些不适合国情民风的成分在甄别和批判中被改造。自东汉以来传入的佛教典型地展现了中国文化的这种融合力与创造性。自汉至唐,佛教在中国发展,也在中国受到批判和改造。有为了信仰而不辞艰辛赴西取经的中国僧人,也有理性分析并质疑佛教原理、社会作用的儒生。正是在这种从容的探讨和分析中,佛教成为中国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佛教因为中国化而焕然一新,更具发展的潜力;中国文化也因为融合了佛教更加生机勃勃。文化的融合力与创造性一向是中国人的自豪。中国近代宪政的不幸在于:宪政西来之际,正值中华民族生死存亡之时,即使真诚赞美宪政的人也无暇从容地品味应与宪政与时俱来的历史文化韵味,更无法如汉唐祖先那样冷静地探求自身文化与这一泊来品之间的相通相异及其磨合途径。不平等、被动、甚至是被迫的接纳与仿效,不但破坏了中国文化的巨大融合力,而且也破坏了他的创造力。在前所未有地对传统文化失去自信的状况下,我们最初是“不得已”,其后是囿于惯性和成见而放弃了“融合”与“创造”的习惯,改为机械地“拿来”。

        

        自戊戌维新后,比较、评价中西文化的异同成为学界时尚,可悲的是此时比较与评价的取舍标准完全是以国力的强弱而论文化的优劣。于是,中国有而西方无者必为社会发展的毒赘,中国无而西方有者又必为中国文化的“缺陷”。失去自信与公正的“比较”,导致的结论只能是抛弃传统,照搬西方,这也是“照搬”成为中国近代法学主旋律的原因所在。实际上,在接受西方宪政时,我们已经不敢奢望“融合中西”、“会通中外”,创造出宪政的新模式;更无法像先人那样在自己的文化中从容开辟出新的领地,培植起新的土壤来创造性地接受和改造宪政文化,使之融于中国的文化和社会。但是,便捷的照搬,使西方宪政在中国出现了“南橘北枳”的结果。其实,割裂传统的移植,对民族情感和精神的漠视以及对外来文化(宪政)不切实际的期望就是这种“结果”的原因。对此,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倒是旁观者清。在论述中国宪法时,庞德强调中国所需要的是一种具有中国性格,合乎中国国情的宪法,而不必抄袭外国。庞德告戒人们:“立宪政治并非可于短期内专凭理想创造之物。立宪政府必须出一国之人民原有之文物及传统之理想中逐步形成发展,决非一种长成后可任意由一国移诸他国之物。”无论庞德这一观点的政治目的如何,从宪政的实质和文化交流的规律来说庞德所言都是无可厚非的常识。但是,这一观点在对传统文化早已失去自信的中国法学界却引起轩然大波。违背常识地批判宪政“国情说”竟然成为主导舆论。[11] 将“适应国情”与“立宪政治”截然对立,甚至认为“适应国情”是为“伪立宪”寻找借口不仅造成了人民对传统的偏见,也造成了人们对宪政及宪法的误解。一方面,以实现宪政为目的的理想者不顾宪政须发自本国习俗,出自人民要求的规律,反而欲借西方宪政替代或改造中国政治与文化。另一方面,深受历史文化熏陶的民众对理想主义者“欲设”的宪政模式不仅很难理解,而且漠不关心,出自仿效而非传统风俗的宪法与民族情感严重脱节,只有当他可以作为一种“救亡图存”的工具时人们才对他略敢兴趣。所以,无论理想主义者如何地宣扬宪法是“人民之甲胄”,无论统治者如何强调宪法是“根本大法”,脱离了文化与民众的支持,其最终也只能是纸上谈兵或不过只是“西方故事”。

        

        如果说学界的急切与不切实际的理想使宪政由西土“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在中国变成“预期而设的用来解决国家和民族生存发展的一种工具”[12] 并由此而失去了其存在与发展的社会基础的话,那么,政治上的蓄意诱导则使宪政的处境更为尴尬——这是中国宪政的又一个误区。

        

        自清末始,证明政权合法性成了宪法最重要的功能。因此,“根本大法”与风俗、民意风马牛不相及,反倒与政权形同孪生姊妹,其只是出自政权,或政权掌控中的“国会”。清末“大权统于朝廷”的“预备立宪”和北洋军阀政府接二连三的宪政闹剧,不仅使宪政成为政治集团之间较量的工具而失去了其本意,更严重的后果在于他的欺骗性使本来对宪政就陌生的民众产生了误解,甚至反感。民主也好,宪政也好,不仅无法阻止军阀混战,反而成了战火不熄的借口。在民不聊生的社会中,规定在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在民众的眼中只能是欺骗。这便是宪法在遭到破坏时,民众之所以冷漠的重要原因。

        

        由绞杀了维新立宪的清廷“后党”宣布 “预备立宪”,这个不祥的开端本身就预示了中国宪政之路不会一帆风顺。慈禧赋予宪政的使命荒唐而阴毒:“使我满洲朝基础永久确固,而在外革命党亦可因此消灭。”[13] 后党这种居心叵测的立宪目的,不仅改变了宪政的本意,而且即使作为一种工具,宪政也从立宪派及帝党所期望的“救亡图存”的工具完全变为权力的工具。把宪法变成权力依附,不只是慈禧太后的发明,更不局限于清末。在清帝逊位,清廷退出中国历史舞台后,宪政的闹剧却愈演愈烈。名为民国大总统,实为军阀魁首的袁世凯以行政权独大,干扰国会的立法。设立御用性质的“政治会议”,并利用之解散了国会。在袁世凯制下,民国元年(1912年)颁行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3年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订的《天坛宪法草案》都成为具文。而19145月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确实是一部不折不扣的“袁记约法”,他所反映的是袁世凯的“独裁”意愿。袁世凯之后,中国宪政的命运并未好转,在军阀混战的环境中,国会掌控于武人之手,在炮火中聚聚散散,开开停停,与其说是讨论国是,反映民意,不如说是在演戏。宪法的制订与出台更是与不同军阀派系实力的消长密切相关。1923年颁布的中华民国第一部宪法《中华民国宪法》竟然是曹锟贿选的遮羞布。如此的宪政,如此的宪法,如何能凝聚起民众的情感,又如何能树立起根本大法的尊严。

        

        当然,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也不乏宪政的真诚拥戴者。但即使如此,在民族和国家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立宪者也只有将宪法作为一种工具。1912年《临时约法》的匆忙颁行,1913年《天坛宪草》的匆忙拟订,虽为不得已所为之,但这些匆忙之举,确实给宪政的形象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为此后军阀对宪政的利用留下了隐患。“欲速而不达”常常是社会变革失败的原因所在。自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公布,至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完成,不足四十年的时间中,随着政权的频繁更迭,中国竟出台了十部全国性宪法。中国宪法更替的速度之快是东邻日本的十余倍。

        

        熟知日本宪政历史的梁启超言:“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西语原字为THE CONSTITUTION 释意犹言元气也。盖谓宪法者一国之元气也。”[14]正因为视宪法为元气,日本近代宪法的出台虽亦带有自上而下的“欲设”特征,但其确实慎之又慎。梁启超又言:“日本之实行宪法也,在明治二十三(1889 年)年;其颁布宪法也,在明治十三年;而其草创宪法也,在明治五年。草创之始,特派大臣五人,游历欧洲,考察各国宪法之异同,斟酌其得失。既归而后开局制作之。盖其慎之又慎,豫之又豫也。”[15] 经过近二十年的教育、学习,可以说宪政已经成为日本的新传统。明治宪法在日本实施了半个多世纪。这种稳定性,为宪法带来了应有的尊严。中国则不然,在人民尚未正确地理解宪政为何物时,基于政治及权力的需要,宪法接二连三地出台了,这种接二连三恰恰说明了 “宪法”在中国的无足轻重。正是这接二连三,破坏了宪法的威严,使宪政在中国无暇形成与权力制衡的力量,民众也无缘领悟到宪政的真谛,形成宪政的传统。问题还不仅仅如此,更为不幸的是,接二连三出台的宪法,只是出自一种“时势”的需要,他与人民的意愿和要求脱节,所以尽管在形式上,几乎每一部宪法都明确地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但是这些保护宪法尊严与稳定的程序在权力面前却形同虚设。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日本国民对宪法的尊重和维护及对修宪的慎重态度。1946年日本公布了战后新宪法,虽然这部宪法深受占领者美国的影响,但从字里行间确实可以看到国民的强烈要求,宪法的“序言”表达了日本国民反对战争的心声:“日本国民正式选出国会代表之行动,决定为我等及我等之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协和而得之成果及自由在我国土散布之恩泽,并防止因政府行为,而再起战争惨祸,特宣言主权属于国民而确定本宪法。”[16] 转眼,又是半个多世纪,虽然日本军国主义的传统遇有适应环境不断发作,但被宪法认可的发自日本国民深刻反省的维护和平的新传统一次次遏止住了军国主义的复活。政府官员违宪的言行,会受到来自民间的强烈谴责。因为日本国民深知保护和平,维护宪法就是保护和维护自己应有的安定生活的权利。从这一方面来说,宪法不仅可以遏制政客的贪婪和野心,而且其确实是民众生活的福祗所系。

        

        日本宪政的成功经验,一度成为中国主张宪政者的楷模。比如,只要说到宪政,梁启超则言必称日本。但以日本为师恰恰又是一个中国宪政的误区所在。对这一误区的分析,不能不涉及到文化的特征。

        

        近代以来,中日同是效法西方,变法图强。但日本在“变”中收效颇丰,常能达到预期的目的。而中国却常常在“变”中进退维谷,变的“结果”常出意料,自认为种的是甘甜之“橘”,收获的却是苦涩的“枳”。中日甲午海战后,中国人不得不承认昔日的蕃属国日本的实力及其效法西方的成功,中国人的焦躁也因此而生。于是,便有人将效法日本作为变法图强的捷径,将学习的目光从欧美移至到东邻日本。一向被学界视为稳健持重的清廷重臣张之洞在其轰动朝野的《劝学篇》中大力提倡留学日本,并明确指出“游学之国,西洋不如东洋。”其理由是“路近省费可多遣”;“去华近易考察”;“东文近于中文易通晓”;“西书甚繁,凡西学不切要者,东人已删节而酌改之,中东情势风俗相近,易仿行事,事半功倍,无过于此。”张之洞的这一番“事半功倍”的效率主张与中国传统的官僚、士大夫等对事物精益求精、探本溯源的从容风度已迥然有别。为弥补与传统的裂痕,张之洞补充道:“若自欲求精求备,再赴西洋,有何不可?”二十世纪初期,中国的变法,包括宪政在中国的引进确实有了一个变化,即从仿效欧美转向学习日本。这种转化的原因当然基于张之洞们所言的为使“中国速强”和“中日情势风俗相近”的思想。但遗憾的是这两点在当时人以至今人看来都顺理成章而又重要的理由,恰恰犯了中国文化的大忌。若从文化特征考究,中日间的差距决不逊色于中西。这就是,日本的传统长于“学习”,而中国传统则注重 “创造”。

        

        日本原本就是一个十分会学习的民族, “仿效”是其文化所具有的最大特色和特长。日本人的学习方法也十分简单有效,那就是在取他人之长时,几乎可以全盘照收。始于公元645年的大化改革,就是以唐代社会为楷模的变革。五十余年后,在日本的大宝元年(公元701年),颁布了几乎与唐律令相同的《大宝律令》,标志着模拟唐朝的改革顺利完成,天皇制国家形成。大化改革的核心就是仿照唐朝的律令制度,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一套完整的官僚机构。在中古时期,日本几乎不间断地派遣使节、文人、留学生、僧侣至中国学习。近代,当中国朝野还在为派遣留学生至欧美是否有失国体而争论不休时,日本的重臣、使节、留学生早已远涉重洋,抵达西方考察、学习。当中国仿效日本派出五位大臣至欧洲考察宪政时,日本不仅早已经颁布了宪法,而且已经进入宪法实施期。不失时机的学习,而且在学习中只在意得到什么,不太在乎失去什么 ——这种“学习型”的传统文化使近代日本在仿效西方时抢占了先机。

        

        中国不同于日本,自秦之后的“大一统” 文化一直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中华文化是一个以中国人为主体“经营”积累了数千年的文化体系,虽然日本及东南亚一些地区和国家都被包含在这个体系中,或接受了这个文化,但是他们并非是“原创”者。由于是原创者,所以中国人格外珍惜“文化”,不可能像日本那样不在乎在仿效中失去自我。但是,中国文化并不封闭,相反,历史证明其具有巨大的融合力。在与其他文化的交流中,中国人强调的是“融会贯通”,是文化的扩容和更新。在学习和吸收中,中国人不仅不会放弃自身的文化,而是会通过种种缓和的途径使对方发生“汉化”,异质文化汉化的过程,便是中国文化更新的过程。这种学习的本身,与其说是学习,不如说是创造更为贴切。所以,中国人在学习中最忌讳形式的照搬和直接的套用。“探本溯源”、“厚积薄发”、“实事求是”是中国人的学习原则。这种学习的方法需要以传统为平台,需要从容甄别、精琢细磨,需要将异质文化中的优良成分演变为自身文化中的有机组成。因为中国属于“创造型”文化,所以在日本可以“速成”的西制,在中国却成效甚少。

         

        我们无法简单地用“优”、“劣”来评价中日两国传统所赐的在“学习”方面所具有的不同特征。历史只是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同是仿效西方,同是实施宪政,日本可以从形式做起,可以直接搬用,中国则不能,如果这样做了,也不会取得成功。同样,中国在吸收外来文化时的自我更新及新途径的开辟,这样的学习境界日本也难以企及。我们更不能责怪近代许多有识之士在民族生死存亡关头对传统的焦躁,因为历史没有给他们“从容”的条件,更没有给他们精琢细磨的机会。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现在是否有耐心寻出适应于自身文化的宪政之路,而不是在急于求成中再次迷失自我。在中国,任何成功的变革,无不是以批判开始,而在继承和融合中圆满完成的。

        

        综上所述,对宪政含义的误解、政治的蓄意诱导、因急于求成而盲目地以日本为师是近代中国宪政的误区,这三大误区无不与传统的自信在近代失落相关。那么,可以让我们寻回自信的传统究竟是什么呢?这就是我另文所要论述的“论礼治的改造”。

        

        【注释】

        [1] 陈独秀著《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34页。

    [2] 参见王人博著《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 梁廷抩《海图四说》序。

    [4]《瀛洲志略》卷七。

    [5]《海国图志》卷五九。

    [6] 亚卢《中国立宪问题》,载《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0年版。

    [7] 陈独秀《约法底罪恶》,载《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年版。

    [8]《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载《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

    [9]《比较宪法》,载《钱端升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22页。

    [10] []卢梭著《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3页。

    [11] 参见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页。

    [12]《宪政政治与文化中国》,“引言”。

    [13] 宋教仁《清太后之宪政谈》,载《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上册。

    [14] 梁启超《立宪法议》,载《饮冰室合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

    [15] 同上。

    [16]《日本国宪法》(一九四七年五月三日施行),转引自[]木下太郎编《九国宪法选介》,康树华译,群众出版社198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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