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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宪行·公法沙龙(第12期):道德失范的公法反思——小悦悦事件为例
作者:linan 发布时间: 2012-01-10 来源:B--本网首发

   

中南宪行·公法沙龙(第12期)

道德失范的公法反思——小悦悦事件为例

综述整理人:杨茹 杨燕杰 葛伟

20111116,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导师组的大力支持下,“中南宪行·公法沙龙”第十二期在文治楼615会议室顺利进行,10级、11级研究生和部分博士参与了此次学术交流会。对于小悦悦事件经过媒体的广泛报道和全民的参与讨论,俨然成为公共事件,普通公民在这件事中表现出来的参与热情令人反思,这种“佛山式冷漠”透露出转型时期社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本次公法沙龙主题即是道德失范的公法反思——以小悦悦事件为例。下面是本期沙龙上各位老师和同学的扼要发言。

1)失范:anomie,亦称脱序,由于社会规范失调产生一种社会反常的状态,即在一个社会中缺乏人们可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之意。包括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传统的规范的失效,如生活方式的改变、伦理道德的失效、宗教信仰的改变、语言文字的改变以及内在社会民众心理的变化。第二层意思包括新的社会普遍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没有形成或成熟。人们并不自觉的受到流行文化的支配,却没有完全认同这种规范。

2)道德失范:“道德失范”英文对照:moral abnormality moral disorderdisordered moral,指在社会生活中,作为存在意义、生活规范的道德价值及其伦理原则体系或者缺失、或者缺少有效性,不能对社会生活和人们的个人生活发挥正常的调节和引导作用,从而表现为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失控、失序和混乱。道德失范表征出社会精神层面的某种危机和剧烈冲突,它常常是社会急剧变革或转型时期的产物。

  

 

主持人陈健夫:本次沙龙的主题是“道德失范”问题,以小悦悦事件为例。对于小悦悦事件有人说中华民族到了最缺德的时候。我们不禁要追问这个社会怎么了?精英责怪民众无德,民众怨愤精英无良。每个人都在急不可耐地找寻可供批判的标靶,好让自己站在道德制高点上,似乎只有这样才能推卸掉自身责任,才能与己无关。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无论自然环境还是法治环境,都是长期的破坏和污染造成的,试问法若不存,人值几何?社会、国家和民族,又值几何?文明的底线,实际上就是守法的底线。那么,当下的社会法治环境,究竟是一个怎样的状况?公法该有何种反思?下面有请主发言人发言。

孙科(2011级宪行硕士)道德失范的大众反思:

小悦悦事件的发生,是我们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悲剧发生之后,我们每人都痛恨社会道德的滑坡,但是我们要看到道德滑坡背后的深层次的问题,看到制度的缺失,体制的不健全,法律保障的不完善,以及人们生存压力的沉重综合导致了这一悲剧的发生。

我打算从以下几个部分来针对小悦悦事件来谈一下我的粗略的不成熟的看法,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首先,在小悦悦事件中,直接受到侵害的是小悦悦本人的的生命权、健康权,而这些权利都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是公民正当的合法的权利,树立这样一个观念才是我们讨论所有问题的法律起点。

其次,我来谈一下小悦悦事件发生之后大众的各个不同群体的反应

1、看客大众:首先我们应该看到在小悦悦事件中正是媒体大众的关注使这个事情能够迅速被大家知道了解,从而引起大家的关注,这也是舆论媒体应该起到的作用。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媒体大众的情绪化的表达,民粹主义的大众反应,以及相当程度的纯粹道德立场。我们应该知道即使是义愤填膺的网友在当时也不一定能够成为“拾荒阿姨”。部分网友和公众娱乐化的心态,比如甚至出现了有肇事司机出来自首,竟然是为了“出名”,为了炒作;还有网友恶意猜测拾荒阿姨救下小悦悦是为了自己出名,为了名利。

2、肇事司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侵害并且漠视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责任感的缺失,以及当时的天黑、路况不好等客观情况,给了他侥幸心理,逃逸。不仅违背基本道德准则,更是违法犯罪

3、父母:这个事件中小悦悦父母的悲痛欲绝让人们忽视了他们原本的责任,在本案中,小悦悦在比较危险的市场中离开父母控制范围,即使没有发生小悦悦去世的悲剧,是否可以考虑父母的法律责任,监护责任,是否可以剥夺监护权,而剥夺监护权后,社会或者国家是否有足够的能力保障未成年人的的正当合法权利,这个需要一些列的社会制度的建设。(《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418路人:“旁观者效应”(责任分散效应),社会生存压力的巨大,以及营救之后后果的不确定性,人们总是对于未知的事情充满恐惧,而不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以及“彭宇案”造成的恶劣影响更加加重了人们对于这种一旦救人之后结果的不确定的恐惧,使得人们患得患失不敢轻易营救,索性选择冷漠,而选择冷漠对于个人来说是成本极低的。

再次,我来粗浅的谈一下这个事件发生的一些原因,有些考虑不甚深刻,希望大家多多批评指正。

1、社会层面:社会的信任感,社会诚信的缺失,这个已经是由来已久的了,路人的冷漠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从本质上说就是社会信任的缺失,就是对于被救者的被营救之后的反应的不信任。熟人社会转向陌生人社会。法治是社会信任的根基,而社会信任则是道德的基础。小悦悦被撞了,大家看到的是普通路人的冷漠,而我们更应该看到社会制定的冷漠,法律规定滞后的冷漠。具体的将会在下面的法律制度一条里面具体谈到。

 2、法律制度:在老人跌倒之后无人扶起的事件发生之后,“校长撑腰体”一度在网上甚为流行,这表明了公民要求人们遵守道德准则,以及对于道德的美好呼吁,但是同时应该看到“校长撑腰体”的本身是把希望寄托在校长身上,我们在法制建设中需要做的就是将“校长”替换成法律的制度性保障,保障救助者的合法权利,为其行善提供法律或者金钱的支撑,为道德的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撑和保障,使其没有后顾之忧,解决“英雄流血又流汗”的问题。可以设立一定的专门基金会、公益组织来为救助者提供帮助(公民结社自由)。黄仁宇先生再其名著《万历十五年》中总结道:以道德代替法治,是两千年来一切问题的症结。只是空洞地呼吁“德治”,却不能提出有效的制度去防止道德的沦丧,是最大的历史悲哀。用有效的制度去支撑道德,防止道德的沦丧。道德只是目标,而不是治国的首要有效工具。求解道德难题,必须跳出道德求道德,必须从信仰和法治两个维度切入。胡适先生说,如果人人都开始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最终会堕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必须注意司法制度保障,杜绝“彭宇案”类似案例的恶劣影响。都说“司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屏障”,而正是由于国家机关在一些事情上表现的缺乏公信力和说服力,不能成为善良人们的坚强的后盾,让人们面对这些类似的小悦悦的事情的时候选择了保持冷漠和沉默,不敢伸出援手。

3、监管缺失:市场监管方、地方政府的责任。对于明显缺乏这些安全措施的市场是不是应该有所作为?提供安全的环境是政府的责任。市场方在小悦悦事件发生之后安装明亮路灯,设置减速带,整修路面。

4、精神文明建设,人性冷漠的形成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文化建设两个方面。

国家是不是应该反思“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国家应该“以国民幸福”为中心,经济建设和国民幸福并一定是对应的。应当更加重视精神文明建设。E.A.罗斯教授在其书《China in E.A.Ross’s Eys》中说道:“中国如果发展出一种自私的物质主义而不再重视社会公共道德的话,即使中国富裕了,也不是真正的富裕而是灾难”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不成熟的思考,有不周之处,望大家多多发言批评指正。

    

杨丽娟(2011级宪行硕士)

一、当今媒体的现状

15日,小悦悦事件以《佛山南海女童接连被撞18路人漠然走过》为题首先被南方电视台报道,当晚在视频网站被大量转载和观看。16日,《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等传统媒体报道,天涯、凯迪、网易论坛等社区针对群体性冷漠和社会道德沦丧展开讨论。17日,中央媒体和境外媒体的关注让该事件影响急剧扩大,舆指攀至高点,舆论集中从道德制高点拷问18名路人的见死不救。18日,舆情态势因路透社、B B C、华尔街日报、C N N、《时代》杂志等国际媒体报道蔓延至全球。此后至21日小悦悦离世,媒体从事实报道、评论呼吁反思道德缺失、法制层面探讨深入,在舆论倾向社会道德坍塌礼崩乐坏最缺德时代等语义渐占上风.

由小悦悦事件我们可以联想到南京的彭宇案、天津的许云鹤案和江苏的殷红彬案以及武汉李大爷案等诸如类似的案件中媒体的报导,“老人跌倒,无人搀扶好心相救,反而被告之类的新闻被炒得沸沸扬扬。这些事件使舆论为之哗然,一些媒体纷纷指责见死不救、以怨报德者,对社会冷漠、自私的现象和根源做剖析,不少评论家为之痛心疾首。人们看到,媒体在报道类似南京“彭宇案”时,很少有去进行扎实的调查,还原事情的经过及影响的,一些报道甚至都不去采访一下当事人,而且,媒体在报道这种事情时,喜欢用诸如“又一起南京‘彭宇案’”、“又一起天津‘许云鹤案’”等刺激性标题,媒体在有关“老人摔倒反诬救助者”事件报道中的偏颇,时评人对这一问题的过度解读和引申,以及以微博和论坛等为主的新媒体对此的过份渲染,对摔倒的老人都起了一种类似妖魔化作用,从而直接促成和放大了这种社会心理。这样的报道出来后,由于它只把事情的一个方面或表象呈现给人们,而看不到事情的真相与关系,就很难谈得上客观、公正和全面。但从受众这一角度看来,以为这就是事情的本来样子,即使后来媒体还原了真相,也不能完全抵消此前给人们的印象。

     1.如何限制媒体的言论自由

媒体有言论自由,即媒体的监督权,但是这一切均是建立在媒体客观、公正的陈述真实的事件真相,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一味的追求所谓的眼球效益来刺激读者的感观来达到自身的目的.这就迫切需要对谋体的言论自由进行限制

1)立法限制

即加强新闻传播法制建设,进行新闻立法,借鉴美日媒体,他们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规定的现象进行严格限制。

2)加强行政管理

行政机关,建立对媒体奖励制度和专门的责任追究制,由专门的行政机关对媒体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在监督执行上建立具体的可行性操作机制。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新闻工作者行业协会的作用,如加强和完善新闻从业人员的门槛、定期考核制度、培训制度等。

2.媒体是否应对其报道的虚假信息造成被报导人的实际经济利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则香蕉致癌”(2011313日,广州某媒体发表了一篇名为《广州香蕉染“蕉癌”濒临灭绝》的报道,说的是香蕉树染病的新闻,但被讹传为“吃香蕉致癌”谣言迅速传播后香蕉滞销,蕉农只能眼睁睁地看着香蕉烂在树上。据统计广东、海南的蕉农因谣言而造成的损失至少达7亿元之巨。)的传言,在部分媒体以讹传讹的推波助澜下,致使海南的蕉农失惨重,消费者也陷于恐慌之中;一则07纸馅包子”(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播出了题为《纸做的包子》的虚假新闻出由北京电视台自编自导的虚假新闻)的虚假新闻,更是在社会上掀起了巨大波澜。一条假新闻,对媒体人而言,也许只需敲几下键盘,却会在一瞬间造成无法估量、无法弥补的恶果。在市场经济和现存的媒体经营管理体制下,媒体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这绝不能成为媒体忽视自身社会责任建设的理由。我们不能让经济利益腐蚀媒体的话语权,那是自掘坟墓!

3.当媒体的职业责任与被报导人的人权遭到冲突后,应如何保护被报导人的人权?

中西人权保护力度的差异和中国应如何改善和加强对人权的保护措施?

“小悦悦事件”发生以后媒体对那个大妈狂轰滥炸式的采访,以致于那位大妈“陈贤妹”不得不回到乡下躲避媒体。就像敏锐的商家捕捉商机一样,新闻记者发现一个事件也会很敏锐的捕捉这个事件,他认为这个事件传播出来是有市场的。最近在传媒圈讨论火热的话题之一就是“深圳联防队员私闯民宅的暴力事件,即“杨武事件。很多新闻记者听到这个消息蜂拥至受害者的家庭。受害者已经处于极度惊慌的状态,多家媒体连续的曝光、报道,使得受害人几近崩溃,致使“杨武跪求媒体”不要打扰他的家庭。于是,就产生了这样的讨论,媒体和记者一方面作为新闻传播者,另一方面更作为一个有血有肉的人,这样无限的去扩大这个事情的影响范围,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和影响肯定是不可避免的。这个事件表明了一些媒体就是为了新闻做新闻,反映了记者以及媒体本身的社会责任建设是缺失的。他们往往只顾及到自己媒体的需要,而忽视了采访对象的感受。在西方国家哪怕是一个毒贩,或者是死刑犯,在电视画面里面都是用头套蒙住了他的头。很多的电视报道在电视画面上对当事人都采取了马赛克的方式(是一种电视画面技术,遮挡住不想或者不能让观众看到的部分)。这都是对采访对象的尊重。(人权的尊重)作为一个有品格、负责任、重视社会责任建设的媒体。他首先的前提就是体现个对采访对象的尊重。对这个事件,我们应该一方面反思社会建设制度的缺失,另一方面,我们要反思媒体本身的社会责任问题。什么样的报道才是适度的。拿捏什么样的分寸,一定要加强媒体的新闻伦理教育。

4.媒体审判和媒体监督的差别,以及出现这种说法的原因?以及在你看来我国的媒体是否达到了能够审判的境地?

新浪微博上搜狐的大股东蔡照明转发了这么一条消息:是什么力量让药家鑫返回车里取出了杀人刀?是媒体。是媒体一遍一遍告诉他,有人给猪喂瘦肉精,往牛奶里掺三聚,要是TA没被撞死会讹上你,弄得你倾家荡产让你生不如死。是媒体毁掉了人与人之间起码的信任、温情、怜悯和感激。媒体本该教化民众文明,现在它教会了孩子斩草除根以绝后患。可以说2006南京彭宇案,2009湖北的邓玉娇案和2010西安药家鑫案,都被称为媒体审判的胜利。

“媒体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媒体审判,不同于媒体监督,可以说它是媒体监督的越度的。媒体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种方式。“宪法监督”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媒体部分舆论导向偏激,如仇富仇官现象;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再加上人的主观倾向,一意孤行;法律节目普遍化,这是一个好现象,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民众法律意识的高度化;还有,维权艰难、申诉无门。而对于我国媒体是否达到了审判的这种境地,我认为它有这种倾向,但是还没有达到这种地步。

1)(媒体难道不告诉民众食物当中有瘦肉精,牛奶里有三聚氰胺就能帮助大家建立信任、温情和所谓的怜悯么? 那么试问,当三聚氰胺被政府因为奥运会和谐了一个多月之后更多的民众咒骂无良奸商的时候,是不是也捎带了不作为的媒体。媒体似乎在与我天朝与时俱进的时候时时刻刻都是弱势,当我们歌唱盛世中华奥运大赛的时候,政府告诉你你不能报三聚氰胺这是会给祖国抹黑的;当奥运华丽落幕之后,民众告诉你你是政府的帮凶视百姓利益如粪土,居然不作为,任由奸商胡作非为;再后来,连药家鑫被判死刑都是媒体的错,因为他的价值观被媒体带坏了。如此看来我party媒体该是要回到三十年前并积极学习朝鲜媒体,朝鲜媒体绝对是世界上最好的媒体,连世界杯踢输了都告诉民众踢赢了,多么积极的世界观啊,多么正面的报道啊,多么爱国的指引啊。愚昧的有道理是件不容易的事,更重要的是让所有都心服口服的跟着愚昧是件伟大而艰巨的工程!)

2)(其实在近些年来的重大案件报道中,比如邓玉娇案,客观地说,我们很难看到媒体报道影响了司法判决,而是更多地看到媒体在获取信息时的步履维艰。陈宝成说。他认为,对都市类媒体记者来说,不用说新闻报道能影响法官,就是正常进行采访报道,也往往很难做到。记者采访时经常会遇到次公民待遇,已成为不少地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而这与其肩负的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职业要求是不相称的。”2008年夏天,陈宝成去某中级法院采访银行员工盗用金库资金购买彩票的案件,就有记者同事被出法庭。法院工作人员称:我知道今天混进来的记者不止你一个,如果你能揭发一个,我就让你在这里旁听。由于当地法院的人不认识我,我侥幸逃过了被驱逐的命运,在3名便衣警察的中间,坚持听完了7个多小时的庭审。陈宝成说。从这一点,可以说当前的中国媒体,不具备所谓媒体审判的能力,或者说,连舆论监督的能力都存在很大欠缺。有人说要防止媒体审判,我认为更值得警惕的是,借防止媒体审判之名,拒绝舆论监督。

    5.媒体的权力寻租与行政法上的权力寻租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之间有何影响?如何加强媒体的诚信建设?

民谣,一等记者搞承包,二等记者炒股票,三等记者拿红包,四等记者编编搞.此现象可称之为媒体的权力寻租现象,媒体界的潜规则,如北京纸包子事件, 2002年的山西繁峙矿难案,不仅是死亡38名矿工的特大事故的隐瞒不报事件,更成为牵涉11名新闻记者收受现金和金元宝的震动新闻界的丑闻。2003年的孙志刚案和2008年,《山西一煤矿瞒报矿难 一假记者排队领封口费》一文又一次引发了社会的舆论震荡,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费事件中有据可查的涉案人员60人,涉案金额31.93万元

腐败本来是指社会上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力,侵犯公共利益以谋取私人利益,使公共权力异化的不合法和不合理的作为或不作为,但是随着市场因素的介入,社会腐败现象正在侵蚀媒体。媒体腐败是指一切与新闻媒体的采访、制作、传播过程相关的、不道德的权力交换行为。媒体腐败的本质是新闻权的滥用,即“权力寻租”。“权力寻租”指利用公权,即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以权谋私,以权易钱,以权易物,以权易色,如此等等。“权力寻租”的目的是谋取不正当的政治、经济、利益。“有偿新闻”,是媒体腐败中最典型的,其表现形式有:一是提供有偿的版面或播出时段,刊发各种形式的报道,将媒体的新闻传播权商品化;二是大搞“广告新闻”、“软广告”,混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广告商与媒体结盟,使媒体背离真实、客观、公正的形象,媒体的权威性丧失;三是媒体从业人员从被报道对象处直接收取甚至索取现金、有价证券、实物或其他特殊待遇,记者为红包采写新闻、看红包的大小来决定文章的长短,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极大影响了新闻工作者的整体形象;四是个别采编人员为了某种私利,借新闻之壳,传播虚假信息。

二、媒体应当具备的“品德”

6.媒体应如何引领精神文明的建设

媒体应该具有何种社会责任在此引用《今日美国报》创始人纽哈斯曾主张秉持“希望新闻学”理念,他说:“玩世不恭者从事的是绝望新闻学,陈旧的绝望新闻学通常使人们读后感到沮丧,或是发疯,或是愤怒。而希望新闻学则是喜忧皆报的一种手段,读者读后会对事物有充分的了解,使他们自己能够决定什么值得他们关注。”

(1)媒体本身在日常的报道内容的倾向上,包括广告,要大力推广主流价值和社会公德。如搜狐网和京华时报联合推出的这个平凡的良心活动,很多真实的瞬间,这些瞬间都可以打动人的良心,体现社会的主流道德和价值观。如,“最美大妈”薛明秀伸手接不慎从四楼窗户坠下的84岁高龄的老人,到“最美女孩”余书华口对口为溺水老人做人工呼吸,到“最美妈妈”吴菊萍奋不顾身地用双手接住10楼坠落的2岁女童,再到“撑伞仙女”暴雨中为行乞的残疾大爷撑伞而淋湿自己半边身子,一直到小悦悦事件拾荒的陈老太,在伴随着老人摔倒扶不得争议的同时,这些平凡人的平凡之举见证了中国社会并未泯灭人之良知。这是拯救中国道德的希望所在。因此,媒体在时下的中国,固然要鞭挞一切丑恶的东西,但不能用一种加剧社会恐惧的方式去批判。

(2)今年我国发生了几起慈善事业,如陈光标事件,郭美美事件,此时媒体应该以社会守望者的态度客观评价社会慈善,并为推进社会公益事业不遗余力。什么叫客观评价?比如说陈光标事件,我们理性的看待陈光标在慈善领域所做的贡献,应该说是突出的,是醒目的,是做了大量工作的,也是有很大的付出的。作为媒体我们必须要肯定。但是有些媒体一直抓着陈光标喜欢炒作,利用慈善大作文章,当然这也是媒体的一种天性,也可以理解。但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媒体,我就觉得应该客观的看待这样的事情。

(3)媒体也是社会进步的助推器。媒体对孙志刚事件的报道,促成了我国收容制度的废除;对黑砖窑事件的揭露,促使全国范围内掀起整治非法用工风暴……这一切充分显示了舆论监督的功效。媒体监督也推动了政府的制度建设不断向良性发展。

“正确的舆论导向,利国利党利民,错误的舆论导向,害国害党害民”,突发事件如果引导不当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甚至带来刚性冲突。作为政府,应该及时发布新闻信息,第一时间与媒体进行沟通,寻求理解;作为媒体,应充分尊重地方政府的意见,理解他们的难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媒体人,更应该有自己最起码的道德准则和社会责任感。正常的舆论生态应该是有正有反有中间,如果这样的生态被破坏了,所有东西就会变得非黑即白,渐渐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乃至造成谁都不相信谁的“信任危机”,什么事一提到了舆论一边倒的另一面就会引发冲突。如果仅用“尖锐”去看待,这个冲突会更加激烈。但如果能促成互相了解,那么和解的机会就会大得多。媒体不是事件“调停人”,不是“麻烦制造者”,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言人,而是客观、公正地把多方观点汇集起来,汇集更多的声音,达到平衡,促进问题的解决。任何一种以偏概全、顾此失彼,都是媒体的羞耻。作为记者,要做的是“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让“深入成就深度”。

王湖(2010级宪行硕士):

一、从“不做冷漠佛山人”具体到“冷漠不做五金城人  ——公民社会中民间社会组织的培育由来:此主题来源于对日下比较流传的“生人社会”的反思,因为此案案发在佛山市广佛五金城,这个五金城的经营者来自全国各地,汇集了南腔北调,但是大家在此各做各的生意,彼此都不熟悉,可谓一个陌生人的聚合地。因为彼此陌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十八位路人不认识这孩子,不认识孩子的父母甚至不认识事发的这块地皮;陈贤妹阿姨问了好多家商户,都说不认识这孩子,不知道是谁家的。什么力量可以缓慢或者制止“生人社会”的继续发展,我想人是活的,但地是死的,地上的社会团体组织是可以延续的,是可以新陈代谢的。因此我想到时下讨论最火的公民社会中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

 

在栖息于地球上的一切动物之中,初看起来,最被自然所虐待的似乎无过于人类,自然赋予人类以无数的欲望和需要,而对于缓和这些需要,却给了他以薄弱的手段。在其他动物方面,这两个方面一般是互相补偿的。贪食的狮子有它强壮的身体来帮它满足;牛羊虽缺乏有利的身体条件,但是他们的食欲不是太大,并且它们的食物也容易取得。

因此人类只能依赖社会而生存,依赖集体的力量来维持生活。个人组成了家庭、家庭组成了社区,组成了城邦,组成了社会,组成了国家。

社会应当是一个有组织性的架构体是由一个个的小组织如家庭、班级、协会等一层层的从小到大成组织、成体系而架构起来的。

而随着“生人社会”的到来,社会的组织性变弱了,每个人和每个家庭开始变得闭塞了,导致人们因交流不够而变得不在相互信任。从家庭这个最小的组织到社会这个大组织因中间缺乏链条而产生了鸿沟。从一个“五金城”一下跨越到了“佛山市”。

我认为,越是小规模的组织,公民的道德要求和所要承担的责任就会更细致,更具体,也会使公民更有意识去承担。(如家庭伦理或者是班级活动中,当你身为班里篮球队的一员时抑或啦啦队的一员时,你会有很强烈的责任感和荣辱感,这就是一种道德:班级内部关系的协调与和谐,还有你对“班级”这个群体的效忠

公民社会既不是家庭、也不是国家、更不是市场,而是介于家庭、国家、市场之间的一个空间。它不完全是私人的,因此被冠以“公民”,它不属于国家与市场,因此被叫做“社会”,于是这个空间被人叫做“公民社会”。简而言之,公民社会可以是国家、家庭以及市场组织以外的任何组织,包括NGO、非营利组织、各种行业协会、社区组织、自发组织、兴趣组织,等等。(其实就是一个无所不包的大杂烩)。

公民社会不是十全十美的,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公民社会是更具组织性的社会。而就是这些民间社会组织却有它不可估量的功能和价值:

首先,它的内部效应上,可以培育合作习惯、集体主义、公共精神。还可以培育互信、互惠、温和、妥协、谅解、宽容的品性。在团体活动中,人们更容易超越狭隘的自我,逐步认识到合作互助的必要性和优越性,从而学会相互信任,不走极端、妥协包容的习惯,并且还可以培育与他人交往、共事的交流技能。

其次,社会组织的外部效应,即公众有力的、有组织的参与到行政决策中,实践协商民主、参与式行政。政府听取民意、吸取民智、实行民决。实现行政方式的转变。而且公民通过在组织内部的参与恰好也是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演练场。

 

因此,政府应当保障结社自由、支持社会组织的成立与发展。(资金设备)

(即这些社会组织可以为自己的成员提供表达的渠道,可以用自己动员起来的力量对政府施加压力,迫使政府回应自己的要求,从而制衡政府,使之不能滥用权力。持批评态度:第一,它把公民社会当成一个整体,好像完全不存在阶级差别,各种社团是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这当然是虚妄的假设。第二,它把公民社会看做一块净土,与污泥浊水的国家相对立,似乎好事都是公民社会干的,坏事都是国家干的,这当然也是虚妄的假设。意大利的黑手党、香港的三合会、日本的奥姆真理教、美国的三K党、本·拉登的基地组织,都是非政府组织。第三,经济不独立,行动自主难。需要政府资助和补贴。社团组织的内部效应对促进民主更重要。内部效应主要包括:)

 

二、重塑中国政府形象   ——诚信政府对诚信社会、诚信公民的榜样作用

生物只要聚集在一起,不管是动物还是人,都会本能地要求产生一个头领。而一个群体的头领、领袖对于这个群体的信仰和行为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政府充当着思想观念的引导教育者、制度设计者、资源调动者、变革推动者、利益协调者、纠纷裁决者、秩序行政的维护者、市场秩序的规制者、违法活动的制裁者等诸多角色。在指责我们的人民缺乏诚信的时候,我们的政府又是以什么样的形象示人的呢?贪腐数亿的高官、情妇无数的局长,他们促成的亚文化是,一个人说和做是完全可以分裂的,这个社会是分台上和台下的,台上的礼义廉耻只是台下贪婪无边的幌子,此类事情越多,底层被欺骗的感觉越重,于是乎,上下互动,比着败坏和邪恶、、、(上行下效)(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人民和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

曾国藩有言:风俗之厚薄奚自乎?自乎一、二人之心所响而已。如今我们的政府都不诚信,那还能指望我们的人民、社会能诚信吗?

身居高位的政治人物,以及积极参与问政的精英才俊,都是我们社会中具有领袖,导正社会风气作用的中坚力量。这些领袖们、精英们如果能够体认道德的要求、实践仁义廉耻的观念。那么公众自然会以其为目标、为榜样、以成为他们那样的人而努力奋斗,如此以来,无论是社会风气还是民主政治都会朝着好的方向发展。

1993年,克林顿发起了重塑美国政府运动又称国家绩效评估。即参照企业模式来重塑政府。其中,解决信任危机是其主要目标之一。他说“我们不仅面临着预算赤字和投资赤字,由于联邦政府的绩效赤字,我们还面临着巨大的信任赤字,除非我们解决这一问题,否则,其他问题都无从谈起”。完善了对政府职员的评估机制,政府服务质量提高,2000年,80%的政府服务项目获得公众肯定。

美国政治学家沃伦归纳的造成政府信任危机的可能性包括:

1.政府对制度规范的背离使其变得更加不可信任;(贪污腐化的太多了,)

2.公民们正在变得日益老练并把对官员的预期抬得更高;

3.公民们正在变得愤世嫉俗,因为他们的预期已经增加,而官员们的可信性没有相应增加;

4.制度规范日益晦涩、抵触,或制度规范没有提供公民们能充分理解官员的规范的途径;(不在平常人能懂得了)

5.有关官员的利益和表现的信息日益复杂、缺乏,或难以得到,所以在缺少信息的情况下,老练的公民们将完全放弃信任。(官员的工资状况、深居简出)

我认为,中国的公民们并没有变得日益老练,并没有变得愤世嫉俗,也没有对政府提过高的期望,反而是我们的政府却越来越老练(如一出事就是临时聘用人员),政府的三公经费公开也是那么难产。

所以我认为,中国政府已经到了或马上到了要重塑政府形象的时候了,只有法治的政府、人民的政府、诚信的政府、高效的政府、透明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而最好的政府才是最大的、最好的服务。

徐伟(2011级博士)为什么道德会失范、缺失,这背后的症结到底是什么?

一:当代法制环境下,在这种现象语境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

1:立法,我国立法量多但是质不是很高。这种规范和现实差距有很大(强制拆迁,先补后拆,没有的到实施)

2:执法,由于自由裁量权的不确定性使得执法有很大的问题。

3:司法,法院体制问题。在当代政府仍然能压制住法院,影响他们的裁判。

4:守法,守法不仅是公众的事情,公务员也应该把此铭记在心。(康菲问题,小悦悦现象)政府现在一味的重视国家权力,而忽视和公民权利,重视经济建设,不考虑法律问题。对于法律只是选择性的适用,出现了法律工具主义的问题。

    下面谈公法的应对问题,法律问题与社会效果的扭转。首先举出两个例子:

    11119,凌华坤驾车追击劫匪的过程中,车辆与劫匪的摩托车碰撞,其中一劫匪重伤不治身亡。而其妻儿也受伤,座驾需要大修,还伤了路人和路边车。因这次见义勇为获得的5万多元奖金,除了妻儿的医药费外,还要赔偿给被撞的路人和路边车主,最后还要倒贴4万多元。在法院最后的判决中对于劫匪死亡的事实给与鼓励,这是种正当防卫。对于路人伤的问题,法院认定是过错问题。社会的公益基金组织和保险公司给与了其奖励补偿,使其没有英雄流血又流泪。这体现社会风气的转变。

    111110,山东潍坊李女士扶起老人,但是老人却说是被她撞到了。法院在此次审判中要求老人也要进行举证。这是和以前的审判方式不同的,以前法院怕闹,一般是个打五十大板,是和解。现在这种现象在改变,我们应该思考其背后的价值。

    二:公法反思,对于上诉问题在现今状况下公法和私法是在融合还是在分开,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我们不仅要借助法律方式来解决问题,还要和其他的社会方式结合,只有把问题放在大的背景下才能找到好的解决方式。

    三:在上述的情况下我们可能涉及的不仅仅是媒体还有个人,还有可能包括政府、个人权益选择、以及其他的组织。比如医院,在我们救人后把其送到医院,此时医院是救还是不救呢?如果人死了,如何能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呢?这些关乎刑罚、责任问题。人们的期待可能性可能得不到满足。现今的社会背景有没有给人创造一种良好的社会背景,让他们在救人后没有后顾之忧。

    具体到行政法方面则体现了以下的问题:

    1:比例原则,在我国的现实状况下,我们法院在碰到疑难案件时会和政府进行沟通,政府的决策对法院会有一定的影响,出现了权益的衡量问题。

    2:民间组织的维权问题,在公益事件中,在社会主义的道德体制中,使得做好事的公民能在组织设定的公益基金中的得到保护。

    3:行政指导,其核心是利益诱导,政府对于媒体应进行这方面得诱导,使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媒体应承担起它应有的责任。

    4:信息公开,各种文件和决策应该进行公开。对于公共事件政府应该有所作为,对于案件的事实进行全方位报道,给人们正确的导向,承担起政府的责任。

鲍纯(2011级硕士):我认为我们不能苛求18位路人,对于这个问题不能简单的把它作为一个制度问题,它是一个多因素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单因素的问题。对于小悦悦事件,由于媒体的无理性的炒作,社会产生很大的反响。其实社会未变,只是媒体无理性的放大某一事实,是的社会群体产生误判的可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个人权利以及媒体的自由。在美国,公民的自由是在不影响其他人的前提下进行的,这种权利是共享的。在我国,政府应该扩大媒体的自由度。由于我国政府的过多限制,比如在政治、经济报道上对于媒体的限制,使得媒体的目光转向其他方面方面。此时媒体不考虑其存在的社会性,而只是它自己的利益问题。2000年自由资本进入到了媒体,使得媒体有很大的竞争压力。政府应该给与他们参与政治讨论以及其他讨论的权利,给与他们适当的权利,这样能使得新闻良知感在竞争和教育中产生。在社会上也能产生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得媒体在适当的自由中发展。

胡朋(11级博士生):

:这个问题是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如何能摆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我们怎么能找到两者间的平衡点呢。在德国,对于道德问题有相应的刑罚规定。道德是一个主观的东西。我们应该是激励式的立法,而不是强迫式的,使得公民能无顾忌的表达自己的情感,而不是单纯的依靠惩罚。

    二:对于道德失范的问题还要进行主体的分析,道德失范是具有相对性的。基于我们生活中的特殊关系,我们会产生额外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激励式的立法就应该区别对待。因为此时对应的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陈健夫(主持人)行人的冷漠是因为他本身的心理预期的不确定性。在法律上,也存在着司法以及立法的不确定性,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没有明确的标准。立法上没有规定我们在救人后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司法上由于法院的不确定性的判决,使得人们心中的不确定性增加。

张永亮(2011级硕士):公法和私法是不同的,公法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性,对于上述事件应从私法方面加以调整。之前的彭宇案使得我们在小悦悦事件发生时更加看重它的司法效果,而没有注重法律事实方面的问题。对于小悦悦事件不能进行公法上的反思。政治、道德、法律三者是不能统一的。由于现在的整个社会大背景的不良好,法制也不能独善其身。对于媒体,也应该进行立法,以弥补法律的空白和虚化。生人社会是法制的必然,我们现在需要做的是健全社会机制,使得社会更加健全。

徐大闯(2011级硕士):

    一:首先我想从社会学角度进行分析,探讨新闻的自由权问题。利用超稳定结构进行分析。我国古代一直就是政治组织加上意识形态来进行统治的。由于封建社会的不发达,皇帝都是通过意识形态来进行控制,宣扬的是一种忠君思想。在1840年以后我们只是用一种意识形态去取代另外一种意识形态。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对于很多方面都进行解禁,经济在进步,但是政治,法律仍然发展很慢。在当代,依照法制可以淡化意识形态上的统治,这对于社会的发展史有利的。

    二:关于生人社会和熟人社会的问题。在封建社会,都是家庭、氏族式的组织,只是承担其本身内部的责任,对于外部的责任则不是很重视。在改革后,我们处于一个生人社会和熟人社会向交替的时期,在这种大的社会背景下,我们应该耐心的等待,等待社会机制的完善。

李明(2011级硕士)

我们应从两个层面来进行分析该事例。

    1:在小悦悦逝世前,我们关注的重点是十八路人的冷漠,这是浅层次分析,也是不道德的分析。道德本身应该是有区别的。道德之于个人有区别,个人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不同目标指引下亦有区别。近年来发生的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等事件也正是给人们一种强烈的暗示:“见义勇为”的后果有可能是“惹祸上身”。因此,若无基本的避险条款,在得与失到来的关键时刻,仅凭道德本身有时难以阻止悲剧的发生。在新的社会道德体系尚未形成之际,仅从个案出发来衡量道德是否滑坡是不准确的。而且,很多网友自己也承认,自己在当时的环境中也可能不会去救人,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给我的感觉是这种书面的道德与现实的道德相差太远。

    2:在小悦悦逝世后,我们看到了这种冷漠背后的原因,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公民、社会组织的参与性应该调出来。

    对于一个公共事务,我们自发性的、无组织性的反应是一种错误的方式。我们应该考虑制度、民意、媒体信息是否一致,由此才能得出自己的结论。政府机关没有进行深层次的调查,而是被舆论的力量牵引着。关于媒体自由的问题,我很同意鲍纯同学的观点。

吴进(2010级硕士):

     一:对于生人社会以及熟人社会,我有不同的观点,我觉得二者不是一个层次上的问题。生人社会指的是因为人口的流动而引起了冷漠。熟人社会则指的是一种社会现象,比如走后门的现象。

    二:对于张有亮同学的观点也持反对态度。我们进行的不能仅仅是公法上的反思,私法解决不了的问题,我们就是要进行公法上的反思。但是我们应该怎么样反思呢?这关乎到一种怎么做才能达到理性预期的问题,我们怎么才能避免不利的预期。我们要制造为善的动力,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方面着手:

    1:对媒体进行规制,政府应该引导媒体,使其报道正面消息。

    2:政府也有自己的责任,建立起社会救助基金,使得救助者能没有心理压力的帮助他人。

    3:我们应该看到宗教的作用,社会一般是用三套机制进行规范的,道德机制,宗教机制,以及法律机制。我认为应该放宽对于宗教的限制,因为宗教教人们要向善,这种恻隐之心就是一种促使为善行为发生的机制。

王湖(2011级硕士研究生):生人社会里人与人交流的不够。在宏观上讲,我们现在正走向生人社会,交流在日益减少。从微观角度上看,我们的小的团体,组织应该给我们提供一个可以交流的平台,在这个平台内交流的机会可以使我们变熟。其次就是中国的现实问题,激励机制的不完善,各种奖励、补偿机制不能落实,我们在为善后不能得到应有的,公民的协助功能得不到体现。而这种用公民协助政府保护公民的机制才是根本。再者就是关于传统文化问题,《天坛宪草》中规定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我们现在应该把传统文化的继承写入宪法。中国的宪法没有此方面的规定,使得人们没有方向感。最后就是关于政府的,毛泽东在群众问题上给与我们一定的提示,他强调和人民的交流。现在政府应该开门迎接人民参与政策的讨论,应下基层,从基本问题着手为百姓服务。

司小燕:我主要有两点看法。

一:公民意识教育问题。我们的公民没有公民意识,不会自主的去救助。进行公民意识教育的时候,我们可以预期我们给与别人的帮助、协助会在未来得到同等的帮助。这种付出是和未来期待相符的。

二:社会保障问题。我们现在的制度没有公法的支撑,整个社会、个人缺乏交流。我们在做完好事以后自己的损失得不到弥补,这就需要社会的保障制度的建立,用以解决人们的后顾之忧。

杨光(2011级硕士研究生):我主要有两点看法:

    一:谈一谈解决这种问题的权利手段和社会手段的关系。在现代利用国家权力的权利手段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能力在减弱,而社会手段,比如:舆论权、社会权则在加强。由于现在对于政府的公信力的下降,我们就会倾向于信赖另外一种舆论,那就是媒体,这个倾向对于我们的判断会产生不利的影响。这样还能产生舆论暴力,媒体的权利在被滥用,权力得不到规制,现在各种舆论也比较混乱。应该把这种社会手段上升为权力手段。政府重处罚,轻奖励的行为使得公民在做完好事以后荣誉权得不到保障,更加加重了现在社会的冷漠。

    二:关于生人社会还有熟人社会的问题我有其他的看法。生和熟只是一种相对的状况。中国社会不应退回到熟人社会,因为这种社会形态是和我们的法制向矛盾,和市场经济向矛盾的。

孙科(2011级研究生):我想回应鲍纯的观点,媒体应该更加客观公正的报道,我想这应该是媒体的目标定位。媒体不仅应该报道正面的问题,对于负面的新闻也应该加以报道。它的报道应该是丰富多彩的,只是对于某些问题应进行重点报道。这是一种理想状态,我们应向着这个理想状态前进。

杨丽娟(2011级研究生):我同意对媒体权力应该放大,同时我觉得媒体的权力在有些方面还是应该缩小,这两个看法都是正确的。我想把媒体定为一个场域。在场域内部的规则媒体应该服从,在这个方面上讲这应该是一种限制。促使媒体与市场接轨,使得报道更加全面,在这一点上政府要做的就是放权。在场域外包括的应该是经济、政治、同行业、还有软规则问题。媒体在经济上起着诱导支配的作用,在此方面应该限制;政治上的时政新闻的报道方面应该进行放权,现在媒体是政府的唇舌,这种情形不利于媒体的发展;在同行之间,对于是应该放权还是收权问题,我们应该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胡弘弘老师:

公法的反思到底是什么?由此我得出两点:一是我们的讨论不一定就是要有成果,寻求出路,在此进行讨论就是激发一种态度,给与大家以警醒。

二是:得出两点认识。第一点认识是认为我们现在的制度的确是有问题,现在的法律试图对于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进行管理,给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都进行预设。但是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它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第二点的认识是关于行为规范的,法律并不是唯一的行为规范的手段,我们还要靠其他的手段进行社会规范。现在我们仅存的幸运是我们现在还没有失去判断是非的能力。我们现在不能解决问题的出口,这个解决方法不是很明确,但是我们仍然需要努力。

刘嗣元老师:

一:对于题目“反思”进行反思。对于问题中国道德是否缺失,我们首先要进行思考,这到底是个真命题还是假命题。我们进行理性的思维,与以前的道德进行比较看我们现在的道德是否是真的滑坡。对于一个需要整体性去证明的事情我们不能用一个个别的事件进行反思因此来得出我们现在道德失范的结论,这样的话就是以偏概全。媒体因为特殊的需要,要营造某种氛围,这种情况使得它的负面效果大于本身的正面影响。现在存在的是媒体总是在截获一部分的信息来判断是非。在文革时期,父亲要和儿子一起带高帽子进行游行,以现在的眼光看这是否也是道德的缺失呢?在某一时期某一方面可能是道德的缺失,我们要是就是以道德的缺失来评定,那么这种判断就是不完全的。我们对于道德的问题必须要基于人性而产生评价、判断。有时会因国家、地理环境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评价标准,但是整个社会才是评价的群体,媒体只是一个侧面,它会影响我们的价值判断,但是不能代表我们整个社会的评价标准。

二:对于这个价值的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很大的课题,一时间我们不能提出解决的方案。法律可以用来规制我们的行为,同时道德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规制准则。

三:我们在回到问题本身来进行分析这种道德缺失的原因,为什么小悦悦事件能得到这么大的反响。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因素:

1: 中国很多人没有宗教信仰,很多人心中的内疚感得不到救赎。在有宗教信仰的国家,人们犯错时,内心就会受到谴责,他们回去忏悔,那么以后再碰到同样的问题的时候,他们就不会犯同样的过错。

2:我国现在经济与道德发展不符合,不协调。在经济全面发展的时候我们无视了文化,道德的建设。在经济发展的现代,利益最大化成为大家的追求,内心就会趋利避害,因此会产生道德问题。

3:我国现代提倡的是集体主义的思想,但是我们同时也被西方的古典主义影响着,在现今的时代这种思潮对我国思想史的发展有深切的影响。这种古典主义就是强调个人的私利,这和我们的集体主义价值观有很大的差别,这种趋势也能对道德问题有一定的影响。

4:我们的契约自由有局限性,这种自由是以私法为基点的,但是私法不是万能的,它能放大很多问题,在很多领域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是行不通的。在此时应以公法为救济的起点,以公法来解决私法产生的问题。

5:对于小悦悦事件,有领导进行了批示,这种批示在中国是影响极大的,这是中国的现实问题。

王广辉老师:

对于这个主题的确立,如果只是拘泥于公法的角度则大家都只会关注公法,则会产生牵强附会的可能,更可能混淆公私法的区别。

对于小悦悦事件大家很多人都是主张制定法律,来规定见死不救罪或是给奖励,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片面的观点。这个问题隐含了我们对于法治国家这个问题的过分扩大,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这其实是我们对于法治国家的误读,法律并不排斥道德,不反对道德。道德、风俗、法律构成了生活的全部,我们应积极主张推进道德建设。仅就这个事件来说,用道德失范是一种夸大,有点以偏概全,当然进行法律反思还是必要的。我们为什么要进行反思,我想有以下几点因素:

1:人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独特的判断。从传统上讲,中国社会中一直是否认个人的私人利益,中国文化中是没有独立的个人的,独立的个人不存在,那么个人的利益则不会得到承认。

2:中国是一个比较讲究宗法、血缘、还有家族利益的民族。在这个集体中强调的是集体主义,大公无私的精神,而忽视和个人的正当利益,这就可能物极必反。所宣扬的和所做的呈现出完全的不相符。

3:媒体在西方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因为个人的监督能力有限,媒体对于公权力的监督则会更加有力。但是在中国,大家讨论的都是一些私人性的话题,大家的视线都被私人化的信息所吸引,不关注公共问题。在现实中政治已经变成一种禁区,人们没有公德意识。中国人不能自己做主,缺乏公民意识,以及责任心。因此,道德的重构不能完全依靠法律,应该进行公民教育,不是意识形态的教育,而进行公民美德教育,以及公平,平等等普适性教育。对于个人权利应该予以保障,对于正当权利应该承认,才能保证我国法制国家真正的建立起来。

最后,大家对公法沙龙的日后举办形式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交换了意见,并共同祝愿公法沙龙在宪法与行政法导师组的精心领导下越办越好。主持人宣布本期公法沙龙结束。

 

(本网编辑: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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