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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下午14:00——17:00,中南民族大学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潘弘祥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政理论研究所邀请,为08、09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研究现状与课题展望》的精彩讲座。我校宪法与行政法专业胡弘弘教授、曾祥明讲师也参加了此次活动。

讲座在胡弘弘教授幽默的介绍后开始,共分为八个部分:一、研究民族问题的重要性;二、族际关系处理的基本模式;三、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四、从少数民族权利层面看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60年来的成绩;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七、学界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讨论;八、结论。内容丰富、理论深厚、观点鲜明。
潘弘祥教授认为,民族问题是人类社会“天然”的结构性冲突,而现代的民族问题更是复杂,民族分离运动愈演愈烈;宗族、民族、恐怖主义结合泛起;种族排外与部族仇杀连连发生。民族问题不仅仅是国内问题,俨然变成了令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的国际问题,因此必须予以重视。接着他为同学们描述了世界上处理族际关系的基本模式。首先在处理族际关系的基本理念上存在着同化主义、融合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并认为我国在处理此类关系时大致上采用多元文化主义。然后,归纳了世界上存在着的处理族际关系的制度模式,主要包括联邦制、地方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等四种模式,并且认为基本理念和具体制度并非是一一对应关系。我国现行采用的是民族自治制度属于以上第四种模式,并且有其独特的历史发展脉络,从1949年《共同纲领》起到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再到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诞生,已经成为中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并且在2007年十七大报告中得到确认。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三位一体的完整的逻辑结构。谈到建国60年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取得的成就,潘教授娓娓道来,从自治权、平等发展权之经济发展、平等发展权之教育发展、平等发展权之文化发展和社会保障权方面予以肯定。但是,他认为虽然成绩巨大,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立法自治权无法得到真正贯彻实施、缺乏配套的条例、规章的支持;财政自治权方面缺乏现实条件;平等发展权之经济、教育、文化、社会发展、资源开发和保护补偿权等方面也是问题很多。当然,这些问题的出现与我国长期存在着的行政化的逻辑有关,具体表现在行政化的中央与地方分权模式、人治因素的存在和缺乏利益沟通与权限争议解决机制。介绍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状况后,潘教授又回顾了学界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讨论:针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出现过三种观点,包括肯定论、否定论和完善论。“完善论”又可以分为三种具体的主张,有人主张以地方自治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人主张应该通过法制化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有人主张以人权保障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潘教授认为,无论何种主张,都为宪法学研究范式的丰富增加了变量,宪法学研究法师不仅仅是“国家——公民”范式,也包括“国家——民族”模式,宪法学应重视民族政治认同、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问题的研究。随后,同学们提出了很多问题,潘教授都一一作了满意的回答。

最后,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落下了帷幕。潘教授用他深厚的理论知识、宽广的学术视野、和不断穿插的丰富的实践调查数据征服了再场的所有人。这次讲座不仅仅使得同学们全面地了解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诸多理论知识、也使得我们全面地认清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运作,同时加深了对民族区域制度理论动态和学术热点的把握。
(文字与摄影:张义. 编辑:王东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