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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宪法诉愿制度
作者:刘权 发布时间: 2007-05-16 来源:本网

 

2007515晚上,韩国釜山大学中国研究所研究员、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郑二根先生应我校法学院、研究生部邀请,在首义校区文津楼210教室为广大师生作了一场题为“韩国的宪法诉愿制度”的学术报告。

 

此次讲座由法学院、研究生部主办,宪法与行政法学系承办。刘茂林教授、王广辉教授、陈新副教授、李修琼老师、梁成意老师等参加了此次学术活动。

 

在刘茂林教授的主持下,讲座7点正式开始。刘茂林教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郑二根教授。郑二根教授作为韩国釜山大学中国研究所研究员,不仅对韩国宪法问题有着很深刻的见解,而且对中国宪法问题也有很深入的研究。

 

首先,郑教授用流利的汉语向大家介绍了韩国的宪法诉愿制度。郑教授认为,在韩国,宪法诉愿是指在公权力侵害公民基本权利时,通过宪法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裁判制度。宪法诉愿的裁判机关是宪法裁判所,宪法裁判所是保障宪法的专门机关。

 

接下来,郑教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了韩国宪法诉愿制度:

 

1.宪法裁判所的权限

 

在韩国,宪法裁判所的职权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根据普通法院的提请,进行法律违宪与否的审判;第二,高级官员弹劾审判;第三,政党的解散审判;第四,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及地方自治团体之间权限争议的审判;第五,老百姓宪法诉愿的审判。

 

2.宪法裁判所的特征

 

首先,宪法裁判所是宪法的保障机关。宪法裁判所是为保障宪法得到有效实施以及宪法在法体系中的最高地位而设立的。作为宪法保障机关,宪法裁判所的主要职权是裁决宪法性争议,以使宪法在法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得到保障,使任何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及其他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和政党行为等归于无效。第二,宪法裁判所是最终的审判机关。宪法裁判所不仅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而且对立法的合宪性进行抽象审查。宪法裁判所的裁决对普通法院具有约束力,其判决具有终局性。第三,宪法裁判所是政治中立机关。宪法裁判所具有政治中立性,不干预政治。

 

3.宪法裁判所的功能

 

宪法裁判所具有四大功能。第一,保护宪法。第二,解释宪法。第三,控制权力。通过违宪审查、弹劾高级官员、宪法诉愿等方式能很好的控制立法权、行政权。第四,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普通法院对公民基本权利是个别的、具体的、事后的保护,而宪法裁判所对公民基本权利则是普遍性的、概括性的、预防性的保护。

 

4.宪法裁判所的人员组成

 

韩国宪法裁判所由9名法官组成,按宪法规定这9名法官由总统任命。其中3名由国会选出,3名由大法院院长指定。宪法裁判所所长的任期为6年,可以连任。普通法官退休年龄为65岁,但宪法裁判所所长的退休年龄为70岁。宪法裁判所法官必须保持政治中立,法官不能加入政党,不得干预政治。

 

5.宪法诉愿的请求人

 

宪法诉愿的请求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认为公权力的行使或不行使致使宪法上保障的权利受到侵害都有权提起宪法诉愿。但是,自然人和法人提起宪法诉愿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首先,自然人和法人必须具备宪法诉愿能力。其次,自然人和法人还应具备宪法诉愿请求能力。宪法诉愿请求能力以宪法诉愿能力为前提。第三,自然人和法人还必须有宪法诉愿履行能力。

 

6.宪法诉愿的请求期限

 

宪法诉愿有严格的请求期限,从知道诉愿事由之日起90天内,或自发生诉愿事由之日起180天内提起请求。

 

7.宪法诉愿的请求对象

 

宪法诉愿的请求对象是公权力作用。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立法作用。立法作用的核心是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如果立法作用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提起宪法诉愿。立法不作为也是宪法诉愿的对象,包括真正立法不作为和不真正立法不作为。真正立法不作为是指立法机关有立法义务但却没有立法,不真正立法不作为是指已经制定出法律但立法有瑕疵。第二,行政作用。行政作用的核心是行政行为,对一些权力性事实行为也可提起宪法诉愿。第三,检察作用。对检察作用中的起诉行为不能提起宪法诉愿,能提起宪法诉愿的只是检察作用中的不起诉行为。第四,司法作用。司法作用的核心是法院裁判。但是法院的判决不能成为宪法诉愿的对象。

 

8.宪法诉愿的补充性原则

 

当公权力侵害基本权利而提起宪法诉愿时,首先必须通过审判等其他权利救济手段,当审判等其他权利救济手段不能给予有效救济时才可提起宪法诉愿。宪法诉愿是预备性、补充性的基本救济手段。但是,作为例外,如果请求人有正当理由或不存在其他救济手段时,可以直接提起宪法诉愿。

 

9.宪法诉愿的审判程序

 

宪法诉愿先由指定裁判部做事前审查。事前审查是一种合法性审查,由3名裁判官组成。通过审查,可以作出却下(驳回)决定,只有指定裁判部3名裁判官一致同意,才可以作出此决定,驳回宪法诉愿的审判请求。全体裁判部的审理采取职权主义原则,审理方式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但必要时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审判期间为自接受案件起180天内。

 

10.宪法诉愿的终局决定的种类

 

宪法诉愿的终局决定主要有四种:第一,却下决定。宪法诉愿请求人的请求不具备合法性。第二,弃却决定。宪法诉愿请求人的请求合法但无正当理由。第三,引用决定。依当事人的主张作出决定。第四,审判程序结束宣布决定。此决定属于例外决定,适用于特殊情况,例如请求人死亡。

 

11.宪法诉愿的终局决定的效力

 

宪法诉愿的终局决定具有五种效力。第一,羁束力。对宪法裁判所来说,在同一审判范围内,不能再作出撤销、变更决定。第二,形式确定力。对当事人来说,无其他审判途径。第三,实质确定力。对诉讼目的物来说,同样的案件不能作相反的主张。第四,羁束力。宪法诉愿的终局决定对国家机关来说,也必须遵守,不得变更。第五,执行力。宪法诉愿的终局决定生效后具有执行力。

 

在自由提问阶段,郑教授不顾长时间的演讲疲劳,热情而细致的回答了广大学子提出的问题。

 

讲座结束之后,王广辉教授阐发了其对郑二根教授讲座的感受和学理思考,王教授认为郑教授今晚的讲座非常精彩,韩国是中国的近邻,有着相似的传统,所以郑教授所讲授的韩国的宪法诉愿制度能给中国提供很好的借鉴和参考。

 

最后,王广辉教授再次代表宪法与行政法学科和广大听众向郑二根教授表示衷心的感谢。讲座在全体与会师生的热情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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