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日晚,文津楼201教室,德国波昂大学法学博士、台湾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及企业管理教育中心主任、法律学系教授董保城先生来我校作了一场题为“特别权力关系的演进与衰落”的学术报告。
此次讲座由法学院主办,宪法与行政法学系承办。法学院副院长徐银华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方世荣教授、石佑启教授等参加了本次学术活动。
董教授讲座风趣幽默,刚开场几分钟,就迎来同学门阵阵笑声和掌声。
董教授详细阐述了特别权力关系的兴起与演进问题。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起源于十九世纪的德国,是在自由法治国时期,为了维护君主对官员及军队的统治权而发展起来的理论,后来这一理论逐步拓展到监狱、学校等其他行政领域。它是指国家与具有特殊身份公民之间的一种紧密联系,其中主要是指教育关系、监狱关系与其他设施关系、以及公务员关系和兵役关系。特别权力关系是相对一般统治关系或一般权利义务关系来说的,后者是指一般人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从特别权力关系的起源和特点来看,处于特别权力关系中的公民一律被纳入行政领域,被归入内部行政,因而不同于一般权利义务关系中的公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特别权力关系中的公民不享有基本权利保障,不受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权力发布为调整特别权力关系所必需的规则,可以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实施侵害行为。第二,不享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救济手段。第三,不能请求国家赔偿。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致力于实践实质法治国原则,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遭到了批判。为了化解特别权力关系的危机,乌勒(Ule)提出了著名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理论。他认为,在特别权力关系中,可区分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基础关系包括身份上的关系如相对人身份之设定、变更或终止(公务员任命、免职、命令退休,学生入学许可、退学、开除),以及财产上的关系如薪俸、退休、抚恤。基础关系下的处分都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请司法审查。管理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上的目的,指示其公务员作为组织的一部分而完成机关内部的勤务。在管理关系下允许行政权享受法的自由空间,管理关系下的处置可以通过内部申诉途径解决,不受法院的审查。

由于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界限不易厘清, 1972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司法判例提出了“重要性理论”。“重要性理论”认为: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越深远、越紧迫,该权利对共同体的作用就越重要;社会问题越充满争议,法律调整就应当越精确和严格。
董教授还分析了特别权力关系的命运。随着法治国家理念的发展,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责难也愈演愈烈,甚至在其发源地的德国逐渐废弃了这种过分强调行政权、忽视人民基本权利的理论。但董教授认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仍有存在的意义,只是特别权力关系受到法律控制的程度加大,其适用的领域相对缩小,应在肯定其存在的同时,凸显出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自由提问阶段,同学们踊跃提问,气氛热烈,董教授用了30多分钟时间回答了同学们提出的问题。
讲座结束后,方世荣教授作了精彩点评和简短总结,再次向董保城教授表示衷心感谢,并欢迎董教授有机会再来我校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