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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教授评宪法与民法之争
作者:石绍斌 发布时间: 2006-10-17 来源:本站

             

         

2006年10月14日晚7时,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主编童之伟先生应邀来我校作了题为《宪法与民法之争》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法学院主办,宪法与行政法系承办。宪法与行政法系副主任胡弘弘副教授主持了讲座,张德淼副教授、陈新副教授、郭雷生博士、高飞博士等参加了此次学术活动。

 

童之伟教授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和北大巩献田教授事件为切入点,针对近来《物权法》草案的违宪质疑,童教授认为,不能简单、草率地下结论,而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文本做出解释,这才符合法治的规矩,因此,学者应有求异思维,应树立独树一帜的见解。同时,宪法解释也应根据宪法文本制定的时代背景来解释,不能哗众取宠。在列举了近来一系列民法学者的观点后,童之伟教授转入了宪法与民法关系的探讨,他认为,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实践领域中的重要问题,是一个值得讨论和须讲清楚的问题。

 

童之伟教授认为近来民法学者的观点存在一些误区:首先,有些学者对西方各国的法治进程不很了解,认为“宪法之上”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见解,故而加以抵制;其次,我国宪法条款、尤其是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在实施方面存在问题,主要靠立法来实施,而立法情况又不甚理想,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无法可依。加之违宪审查的缺失,使得宪法权利无法在生活中被人们感受到,因此,有学者高估了民法在法律适用中的地位;第三,有学者因民法在调整经济生活方面的显露,故认为宪法是通过民法来反映社会经济生活的,从而形成了认识根源上的错误;第四,有学者认为宪法中的“民主”、“自由”、“平等”等精神不是来自现实生活的,而是来自民法的,故民法是法律的基础。

 

围绕上述观点,学术界也由此产生了“民法至上”、“民法与宪法平起平坐”、“民法与宪法实质不同”等学说。童之伟教授对此一一进行了批驳。首先,“民法至上”学说缺乏历史和现实根源,违反了法律生活常识。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宪法,在美国宪法诞生之前是没有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即承认社会成员是平等的近代民法,又美国无民法的称谓,凡属民法的法律都是州法,根本无法同联邦宪法相提并论;其次,“宪法与民法平起平坐”学说涉及到公、私法划分的问题。童教授认为,公、私法划分有一定必要,但不能走到极端。据有关学者统计,世界各国保障民法与宪法的一致性,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以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为主,这些国家由专门机关来协调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例如1958年的吕特案、1991年关于人格权的案件、1993年对不平等民事契约的判决等;二是以美国、印度、加拿大、新西兰等为主,这些国家由普通法院来协调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例如1769年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1921年的科里根诉巴克利案等。第三,“宪法与民法不同实质”学说乃是中国太热衷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然公、私法的划分与保护公民权利没有必然的关系,这只是学者一厢情愿的做法。适用普通法的国家和地方根本不做公、私法的划分,适用大陆法的国家和地方现也逐步淡化了公、私法的划分。童教授鲜明地指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由于没有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公、私法划分的问题还不够明显,“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公、私法的划分越来越缺乏根据了。

 

童之伟教授的讲座历时一个半小时。讲座自始至终严谨而不失幽默,同学们为童教授大胆质疑而小心求证的学术品格所深深折服,会场不时爆发出热烈的掌声。在师生互动中,童教授还耐心细致地解答了同学们的提问,彰显了学者传道、授业、解惑的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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