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谈一谈我的感受,一个是我觉得通过这个讨论比较深切的感受到宪法和民法是共同的价值,都是要保护个人的权利,同时规范公共权利的行使和限制公共权利,这是基本的。我们在这点上应该说价值是一致的,但是实际上民法保护权利也好,宪法保护权利也好,在内容上来说是没有差别的。保护的方式以及在从部门法治意义上的分工是有差距的,同时在研究对象当中,作为学科分工也有差别,仅仅是这样,不是说有什么宪法权利,比如说财产权利,这是不存在的问题。 第二点,我们谈到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历史定位,其实宪法和民法的关系是一回事,宪法权利和民法权利的关系又是一回事。宪法权利与个人权利关系之间个人权利是最根本的,在历史上有更深远的渊源,这点没有异议,如果在这个意义上说民事权利更根本,作为起源更悠久,搞宪法的人是没有不同的看法。 第三,我感受比较深的,其实不论做民法学者还是做宪法学者常识还是有的,不是你研究的对象跟你地位有关系,肯定研究国家主席了,没有研究农民了。所以说这一点我相信每个人都是非常清楚的,所以说我们在这个地方有时候谈到宪法与民法的定位,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定位,绝对不是要比拳头谁大,或者是说煮酒论英雄,我们同志要针对这个考虑问题,我觉得这个有一点庸俗化了。事实上有一些关系还是要理顺,我们要谈这些问题,我们把宪法和民法在这个体系中相对位置实事求要讲清楚,不是通过这种方式争地位。 另外,我感觉到通过同志们的讨论,每一个学者都有他相对固定的思维方式,这种方式包含着已经有前人的研究成果,所以我觉得宪法和民法都有这些矛盾。我们为了自己学科的进步,应该是努力超越自己学科已有的想法,努力接受对方学科新的想法。 第五,今天有一些讨论,有些时候我就感觉到中国人讨论问题很怪,讨论的都是没有意义的。我感觉到到在这个问题我们要求真是有意义的,一个是求真,一个是有用,求真在某种意义上还是要超越现实的具体的问题,但是什么是真知和真理这个还有一个标准,不是哪个政治家说的或者哪个大学者说的,我们要看是不是贴近现实的。 第六,牵扯到公法与私法的关系,我个人感受,我们今天讨论的学者有一些是持否定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的,有些坚守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我觉得公私法的划分他可能有弊病,可能有长处,我们要从两方面看问题。或者有意识的利用,或者是不自觉的划分,我觉得这个方面以后要谨慎。 第七,通过这个讨论,我个人对民法学者的观点,我是受到很教育的。我希望以后做宪法的可以和民法的学者合作,我们取得一点进步,我真心希望是这样的,包括促进物权法草案早一点成为法律,在这一点上也合作。 最后,我做一点解释,谈到物权法草案,包括我个人对违宪不违宪的评论,大家看到了,我是说形式上的,也可能涉及到宪法问题,实际上我是赞成的。宪法当中不平等我觉得都应该拉平,比如土地、矿产的所有权,我觉得有可能的话,大家都有平等的主体地位,我们可以做这样一些法律规范的实验。我们宪法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其实有一个必须自私的考虑,我一方面希望物权法草案早一点成为法律,另一方面我想通过我说这个事情,说宪法瑕疵来逼迫有关机关来解释,我通过这个使得我们的学科有更好的发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