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特别推荐 公法动态 公法理论 宪法研究 行政法研究 公法评论 地方立法 公法教育 公法学人 本站公告
 
本站搜索:  
  您的位置: 中国公法评论网 > 公法动态 > 司法
交通事故处理新规明年实施
作者: 徐伟 发布时间: 2008-09-10 来源: 中国普法网

    上班早高峰时间,道路上发生一起小事故,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站在路中间争论,不理会身后滚滚的车流和烦躁的喇叭声。这样的场景,相信每个开车的上班族都曾遭遇并且为之闹心。今后,如果类似情景上演,执勤的交警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一旦造成交通堵塞的,交警部门可对司机处以200元罚款。这是公安部近日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新内容,新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从而更好地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亮点一】

扩大简易程序范围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在目前设有的“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新规定还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即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在进行“自行协商”时,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这是我们在总结了各地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经验的基础上,所作出的修改。”这位负责人说,通过扩大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适用范围,规范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程序,以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和延误。

【亮点二】

外国人在中国肇事公安机关可禁其出境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这是新规定的又一大亮点。
  新规定指出,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
  新规定强调,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这一规定,可以解决外国人肇事后离境,导致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可以较好地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亮点三】

规范调查取证酒后驾车出事故应及时验血

  新规定指出,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警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交警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以前,对酒后驾驶引发事故的处理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平时在类似事故的处理中,交警部门都有验血这个环节。”这位负责人说,新规定实施后,交警部门在处理涉嫌酒后驾驶的交通事故时,依法对肇事当事人进行抽血检验更具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的认可,促进执法办案人员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

【亮点四】

增加复核程序当事人不服认定可申请复核

  早在2007年5月23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的16条便民措施已要求,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到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但16条便民措施只停留在措施阶段,没有上升到法规层次,此次新规定则将交通事故复核作为一项重要的硬性规定,并有具体的操作流程。
  根据新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规定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可以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并规定了复核的程序,实际上是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案的内部监督环节。”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少信访。
 

 
文档附件:
    关闭窗口 打印文章
本站公告
 
第三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
“武汉市现行地方法规评估与...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第五...
湖北省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200...
学术讲座信息
2008届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论...
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规则
“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
第三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
关于参加“中国法学会宪法学...
《公法评论》(第六卷)征稿启事
关于召开“中国法学会宪法学...
 
公法学人
 
刘茂林 方世荣
王广辉 章新生
刘嗣元 石佑启
徐银华 胡弘弘
刘巍 杨勇萍
 
学科建设
 
  宪法与行政法学科
  宪法与行政法系
  宪政理论研究所
  湖北地方立法研究中心
  宪法与行政法学导师组
  宪法与行政法系教师名录
 
本站关键词:中国公法评论网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版权声明 | 意见反馈 | 友情链接 | 本站搜索
Copyright© www.publaw.org 中国公法评论网 版权所有 鄂ICP备050176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