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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域使用管理办法10月起施行
作者:莫小松、黄文浩 发布时间: 2008-10-06 来源:中国普法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广西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又迈进了一步。

  9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治区海洋局在南宁联合召开了本次《办法》新闻发布会。据自治区法制办林日华主任介绍说,《办法》是在国家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时代背景下出台的,是广西海洋管理工作上的一件大事,是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重要保障;《办法》从广西海洋开发现状以及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进一步确立了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确权登记和海域有偿使用等三项制度。其颁布实施必将对进一步规范广西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促进广西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海域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海洋经济发展的载体,广西是全国惟一既沿海又沿边的西部少数民族省(区),海岸线长1595公里,其中深水港口工业岸线约228公里,具有发展沿海工业大港的优势条件。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海域,直接关系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自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广西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一步一个脚印,不断朝着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于广西海洋管理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据了解,《办法》共分21条,涵盖了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审批权限、用海申请、海域使用权流转、海域有偿使用以及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的内容。日前已通过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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