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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规章保障在校实习生权益
作者:张庆申 发布时间: 2008-09-21 来源:中国普法网

       实习生不再是“廉价劳动力”  

  今后在企事业单位实习的中专实习生将不再是“廉价劳动力”,他们的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记者近日从山东青岛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该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及经贸委等部门联合出台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这也是该市首次出台保护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的政府规章。

                                                    月工资不得低于620元  

    根据办法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去企事业单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实习协议必须经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以及家长签字盖章,三方各执一份,三方除约定实习生的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实习地点及劳动保护等内容以外,还应明确实习生的实习报酬。


  根据规定,实习单位年度内接纳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生实习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市内四区及崂山、黄岛、城阳三区企业给实习生开出的月薪不得低于760元,而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的单位给实习生开出的月薪不得低于620元。与此同时,学生实习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实习期间学生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实习生不安排特殊岗位  

    据了解,近年来青岛市中职学生实习中,存在实习场所有安全隐患、学校克扣学生实习报酬、有的在特殊行业实习等危害学生权益的现象。


  新出台的办法对学生实习的各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场所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烹饪类专业学生除外)、洗浴中心和夜总会、歌厅等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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