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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宪行研究生“公法沙龙”系列的又一学术盛宴就要鸣鼓开锣了,本次讨论的主题是一个深度的但时下又最能打动每个中国人的话题:人的尊严。也许,我们都感受到自己的尊严在这个时代这个国度的状况,一件件应接不暇的社会恶性事件正在放大着“共和国”的制度困局,也激起了公法学人的使命感和理性的专业探讨热情。
本次沙龙邀请对此话题有深度研究的2007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杨盛达主讲:现代宪法上的人之尊严——一个初步解析。沙龙特邀宪法学博士生导师王广辉教授作学术评议人。欢迎各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专业同学参加讨论,共同就这一前沿话题展开学术对话。时间:5月21号晚上7点。地点暂定在文治楼6楼会议室。如有改变沙龙群、本网及时通知。
附录:
第七次“公法沙龙”的主要内容与议程:
一、主题导引:
“现代宪法上的人之尊严”, 这一选题的依据在于自1937年爱尔兰宪法、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以来经过的三个阶段,人的尊严逐渐成为各国宪法的核心价值观或宪法根本价值之一,其背后的“尊严人”成为现代宪法对人之形象的预设。这里所解析的“人之尊严”是放在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中的规范意义上的人之尊严,其典范是德国基本法第1条规定的“人的尊严不容侵犯。所有的国家权力均负有尊重并保护人之尊严的义务”。人的尊严和人权被确认为与生俱来、且无法转让;并且先于国家而存在,不受制于国家主权。现代宪法上的人之尊严是对自然法学、宗教学、伦理学、哲学、文学上的人之尊严的应用和实证。
“现代宪法上的人之尊严”,这一论题缘起于对人之尊严作为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观的思考和论证。近代宪法背后的人之形象的预设是自由个体,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美的法律社会化运动又把“平等人”作为某些宪法(比如威玛宪法)背后的人之形象的预设。但是,无论是自由个体,还是平等的人,这两种人之形象的预设都是单一的、片面的。从1937年爱尔兰宪法开始,现代宪法才开始真正走向成熟,其标志就是人之尊严成为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观,“尊严人”成为现代宪法背后(underlie)人之形象的预设。这一形象比自由个体、平等人更为融贯和全面,具有根本的犹太-基督教伦理与自然法色彩。现代宪法把“人之尊严不可侵犯”构造为核心条款,所有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力都必须接受它的约束,因为多数国家宪法直接或间接规定“所有的国家权力均负有尊重并保护人之尊严的义务”。这一核心条款规范着所有基本权利条款的解释。这次报告将以两个案例引出“人之尊严不可侵犯”作为现代宪法“基本规范”(凯尔森意义上的)的司法效力,由此路径领会“人之尊严”的奥义。进而,从人之尊严的核心含义和定义两个层面界定人之尊严。这种正面界定的路径具有创新意义。因为德国宪法学界公认人之尊严是最难以正面界定的宪法学范畴。人之尊严的核心含义有三点:1、个体人的主体地位;2、个人不得沦为国家权力恣意支配的客体;3、人在国家之上,而不是国家在人之上。人之尊严的定义为:“为了抑止强权国家的出现,现代自由民主国家通过其宪法确立的并加以制度化的核心价值观和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其基本要点包括每个人得以维护其主体地位、实现其平等的内在价值、其生命构成不受公权力恣意对待。它的保障机制包括人的一般行为自由、建制化的基本权利、人在弱势处境中的人格自尊权和人道待遇权,还包括人的社会责任承担等”。 我们还会精细地讨论其中涉及的内在价值、生命构成、社会责任承担等术语的含义。
文章第三部分包括一个实证的宪法史考察与一个宪法规范地位的实证分析。首先是人之尊严进入现代宪法的三个阶段。人之尊严入宪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937年到1948年为创始阶段,1949年到1988年为法实证化阶段,1989年至今为普及化阶段。通过对各国宪法典的纵向与横向考察,足以说明,由于国际人权宪章的广泛影响,社会形态的大变革与大转型,进入第三个阶段以来,几乎每一部新宪法典都在或广义或狭义上纳入人之尊严的宪法价值。正如李步云指出,在这个时期,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将人的尊严确立为法治社会的权利基础,成为人权的根源。其次是对人之尊严的宪法规范地位的考察与分析:通过规范比较,人之尊严在各国宪法中的规范地位和规范意义有五种类型:基本原则型、具体权利型、混合型、生存尊严型、宪法宗旨型。
在总结部分,主讲人将结合德沃金、温家宝的有关论述,强调人之尊严对构造现代宪法的根本意义,对构建我国宪政秩序的根本价值。
二、演讲大纲:
n一、案例与判决要旨:2个案例
n二、人之尊严的核心含义:3个要点
n三、人之尊严的定义:4个层次
n四、人之尊严入宪的发展阶段:3个阶段
n五、人之尊严的现代宪法地位:5种类型
n六、结语
三、公法沙龙议程:
1、主持人介绍议程、主讲人、评议人和来宾。
2、主讲人杨盛达博士演讲(60-70分钟)
3、主要评议人王广辉教授评议
4、各位同学提问
5、主讲人回应
6、所有参加人员就当前我国舆论最热门、最有深度、最反应人民心声、也最能与普世价值观接轨的话题“人的尊严”,结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进行自由发言、自由讨论。
四、主讲人杨盛达简介:

杨盛达,山东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07届博士。曾先后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历任中学教师、记者、机关干部、大学教师,有着丰富阅历与专业的学识。已发表各类论文40余篇,合作著作3部,其中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6篇,第三届、第四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获得者。博士论文为30万字的《人之尊严的构造和保障——以现代宪法比较为中心》。
中南大宪法与行政法学系
中南宪行·公法沙龙组委会
2010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