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5日,刘茂林教授、胡弘弘副教授、梁成意博士应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的邀请,出席了了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学术对话”圆桌会议。刘茂林教授在会上做了《人类社会生活整体性视野下的宪法与民法的关系》的主题发言,认为“人的社会生活以及与之相对应实在法规则体系的整体性是认识宪法与民法关系的基本路径与方法。作为反映社会生活整体性的宪法具有自足性与互助性,因而是根本法。作为反映特定生活领域的民法具有不自足性,因而是普通的部门法。由于普通的部门法存在于整体的社会生活之中,因此,部门法对整体秩序的破坏即为违宪。”刘茂林教授的精彩演讲得到了与会者的一致好评。